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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农林牧渔 > 猪感染圆环病毒2型的同时,请注意是否与其他病毒存在混合感染

    猪感染圆环病毒2型的同时,请注意是否与其他病毒存在混合感染

    发表于:2020-02-13
    阅读: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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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圆环病毒(PCV)属于圆环病毒科,含有单链环状DNA基因组。PCV有三种类型:猪圆环病毒1(PCV1)、猪圆环病毒2(PCV2)和猪圆环病毒3(PCV3)。在过去的几十年里,PCV2得到了广泛的研究,被认为是引起猪圆环病毒病和猪圆环病毒相关疾病(PCVD/PCVAD)的主要病原体,其特征是在猪中发生临床或亚临床的PCV2感染。该病最具代表性的症状包括猪皮炎和肾病综合征(PDNS),主要发生在猪的生长或完成阶段;影响育猪和种猪的多系统衰竭综合征(PMWS);猪呼吸系统疾病(PRDC),通常发生在14-20周龄的猪身上。

     

    猪感染圆环病毒2型的同时,请注意是否与其他病毒存在混合感染

    到目前为止,PCVD/PCVAD的确切机制尚不清楚。然而,许多研究发现,与其他猪病原体的共感染,如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病毒、猪细小病毒、猪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和沙门氏菌属,是可能增强PCV2感染和PCVD/PDVAD严重程度的重要辅因子。此外,接种失败、压力或与感染pcv2的动物挤在一起也会导致PCVD/PCVAD。由于猪与病毒的共感染常在家猪和野猪中被发现,今天将会讨论了与PCV2和其他猪病毒的共感染。以及近年来引起重组和基因组转移的不同PCV2株的共感染。

     

    与不同的猪圆环病毒2(PCV2)共感染

    PCV2根据Cap基因序列分为5个基因型:PCV2a2b2c2d2e。此外,PCV2b基因型被分为3个簇,1A1C, PCV2a基因型被细分为5个簇,2A2F。最近,一项对1996年至1999年中国PCV2感染的回顾性研究发现,一种新的基因型PCV2f与其他已知基因型具有较低的序列一致性。自上世纪90年代末发现PCV2以来,该病毒继续进化,并观察到两种主要的基因型转移。PCV2的第一次基因型转移是在2004/2005年从PCV2a转移到PCV2b2012年以来,在北美、中国、韩国和乌拉圭,PCV2b基因型逐渐被PCV2d基因型所取代。此外,PCV2F成为中国PCV2a簇的主要基因型。

     

    有研究发现,在同一只猪身上发现了同时感染不同PCV2基因型的病例,导致了基因型间和基因型间的重组。采用改良的差异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对病猪分离的112PCV2阳性DNA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病猪PCV2基因型共存率为32.2%(38/118)38份共感染样本的测序结果显示,共存在基因型为PCV2a-PCV2b(12/38)PCV2a-PCV2d(15/38)PCV2a-PCV2d(11/38)。一组报道中国2006-2016年采集的样品中PCV2分离株的重组率为27.7%(17/54),重组主要发生在PCV2ORF1基因中。此外,不同PCV2基因型的共感染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疾病。在被复制病毒感染的细胞中,PCV2aPCV2b基因型同样存在。

     

    这些结果表明,PCV2不同毒株的共存可能导致猪出现更严重的临床症状,并在田间发生更多毒株间的重组事件。因此,需要关注分析PCV2株的重组趋势,这可能为疫苗开发和疫苗接种策略提供更好的策略。

     

    与共同感染PCV2的其他猪病毒

    1,猪圆环病毒3 (PCV3)

     

    猪圆环病毒3 (PCV3)是一种属于圆环病毒科的新兴病毒,其环状的2000 bp ssDNA基因组主要编码复制酶和衣壳蛋白。然而,PCV3PCV1PCV2的氨基酸序列同源性分别只有31-48%,说明PCV3PCV1PCV2是不同的。根据完整的编码序列,将PCV3分为三大支(PCV3aPCV3bPCV3c)。最近,其他研究小组发现PCV3与蝙蝠圆环病毒关系密切。因此,有人推测,PCV3可能是从蝙蝠进化而来,然后逐渐适应感染猪等动物,这可能由于其与蝙蝠圆环病毒的密切关系而对公共卫生构成潜在风险。

     

    在健康猪和病猪的多种组织中均可检测到不同阳性率的PCV3,而在母猪和死胎中,PCV3的阳性率逐渐升高。令人惊讶的是,野猪的PCV3感染率与家猪相似或更高,感染率为33%42.66%,说明野猪是PCV3的潜在宿主。PCV3与心脏和多系统炎症、PRDCPDNS和生殖功能衰竭有关,其中大多数与PCV2引起的PCVD/PCVAD相似。值得注意的是,PCV3阳性的临床样本经常被发现同时感染PCV2,在猪场和屠宰场的共感染率分别为27.6-39.39%19.14%,表明PCV2PCV3的混合感染在猪群体中很常见。然而,到目前为止,PCV3的体外分离和增殖均不成功,这阻碍了对PCV3发病机制的研究。

     

    PCV2PCV3主要感染淋巴组织中的巨噬细胞,因此,监测临床样本中PCV2PCV3的患病率、遗传特征以及共感染状态是未来工作的重要任务。此外,PCV2感染引起猪的免疫抑制,这为其他病原体感染提供了重要条件。PCV3 Cap蛋白上的两个氨基酸突变(A24VR27K)被认为与宿主在免疫压力下的免疫逃逸有关。因此,还需要对PCV2PCV3共感染猪的宿主免疫应答进行更多的研究。

     

    2. 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病毒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PRRSV)是引起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PRRS)的病原,已被公认为养猪业最具经济破坏性的疾病之一。典型的PRRS临床症状表现为感染猪的蓝耳病,新生儿/断奶仔猪和生长猪的呼吸系统轻度至重度疾病,以及妊娠猪的生殖功能衰竭。此外,高致病性PRRSV (HP PRRSV)菌株还与高热、呼吸和生殖功能衰竭、肺部病变和宿主免疫反应异常有关。

     

    猪同时感染PRRSVPCV2是临床常见病,可引起多种多菌疾病综合征。PRRSVPCV2在断奶后增殖性和坏死性肺炎病变肺中的共感染率分别为42%85.4%。在中国贵州省养猪场采集的103份临床标本中,一个中国小组报告了52.4%PRRSVPCV2共感染率。此外,还发现了PRRSV-pcv2 -自然感染的公猪。

     

    PCV2PRRSV都能攻击宿主的免疫细胞,削弱宿主的防御能力,从而增加对原代和继代病原体感染的易感性,从而影响生长和性能,增加发病率和死亡率。此外,PCV2PRRSV共接种的猪也有严重的增殖性间质性肺炎和肝脏病变,而PRRSV接种的猪只有中度增殖性间质性肺炎,没有细支气管或肝脏病变或淋巴组织衰竭。另一项研究表明,PRRSVPCV2的复制增强,感染HP-PRRSV的仔猪在感染PCV2后出现更严重的临床症状和病变。在共感染过程中,PRRSV通过延长PCV2病毒血症并在体内脱落来影响PCV2亚型PCV2aPCV2b的感染动力学,而PCV2感染则增加了猪连续传代过程中PRRSV氨基酸突变率。同时感染PRRSV/PCV2b的猪ORF5ORF6的突变率显著高于单纯感染PRRSV的猪,而PRRSV/PCV2a的猪ORF7的突变率显著高于单纯感染PRRSV的猪。

     

    据报道,猪与PRRSVPCV2结果的合并感染的增加表达谱IL-1βTLR2, 48,它有一个负协同效应在mRNA的表达通常379,A20, Bcl-3, IRAK-M, MKP-1, SARM1 SIGIRR,以及IRF-1 IRF-3, IFN-αTNF-α。相反,联合感染显著降低了抗PCV2和抗PRRSV IgG抗体的水平。此外,PCV2/PRRSV共感染通过显著降低PCVAD的总白细胞数和差异白细胞数,诱导树突状细胞(DC)T(Tregs)的显著增加,在PCVAD的发病机制中起免疫调节作用。此后,抑制性标志物PD-L1IL-10水平显著升高,而刺激性标志物CD86水平显著降低。迄今为止,对PRRSV感染尚无有效的治疗,部分原因是与PCV2PRRSV同时感染可能干扰疫苗。据报道,接种PCV2疫苗可有效地诱导中和抗体反应,并可显著减少与PCV2PRRSV共同感染的猪的PCV2相关病变和病毒血症。然而,用改良的活PRRSV疫苗接种后,再用PRRSVPCV2进行挑战,可以防止PRRS,但却增强了PCV2的复制和发病机制。

     

    这些结果表明,在PRRSVPCV2共感染过程中会发生协同作用,因为共感染猪的临床症状和病变比PCV2PRRSV单独感染猪更为严重。此外,PRRSV/PCV2共感染时,PRRSV的突变率可能增加。

     

    3.猪细小病毒

     

    猪细小病毒(PPV)感染是引起猪生殖功能衰竭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其特征是胚胎和胎儿感染和死亡。PPV是一种病毒,通常在猪的肠道内复制,不会引起临床症状。然而,当PPVPCV2同时感染猪时,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

     

    在猪和野猪中均观察到不同组合的PCV2PPV的巧合感染。母猪和母猪同时感染PCV2PPV会导致新生儿干尸化和死产,以及新生儿血清阳性和存活,这表明在水坝中缺乏针对PCV2PPV感染的抗体。此外,用PCV2PPV接种的实验再现了与PMWS现场病例相似的损伤。与PPVPCV2共同感染的猪在大约10-12 dpi时表现为迟钝和黄疸,并表现为肝和肾脏肿大。此外,在共感染动物的病毒组织中发现了严重的巨噬细胞浸润和肉芽肿病变以及合胞体和亲两性包涵体。这些结果表明,病毒最初进入扁桃体巨噬细胞后3天内接着出现病毒血症,PCV2PPV在循环外周单核细胞中复制,促进细胞相关病毒血症和病毒在整个淋巴组织的分布。

     

    据报道,与PCV2PPV共感染可能通过刺激免疫细胞和为PCV2复制提供靶细胞或通过改变细胞因子的产生和表达谱来抑制PCV2清除而促进PCV2感染。PCV2感染,缺乏早期IFN-γ和TNF-α激活延迟和较低的体液免疫反应和持续的病毒血症。相比之下,PPV感染猪显示激活IFN-γTNF-α,然后启动PPV感染的一种有效的免疫反应。然而,猪感染PCV2PPV显示显著增加表达的IL-6水平,IL-10IFN-γ以及强烈的跨膜蛋白3 (IFITM3)连同其他几个干扰素刺激基因的表达上调。此外,猪接种PCV2PPV表现出显著增加TNF-α相比猪接种PCV2 PPV或孤独。综上所述,PPVPCV2在生殖功能衰竭中发挥重要作用,提示了PMWS发病机制的特点,PPV感染为PCV2感染提供了更好的体内环境。

     

    4. 典型猪瘟病毒(CSFV)

     

    经典猪瘟病毒(CSFV)是一种小的、包膜的、正链RNA病毒,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猪和野猪的严重传染性病毒疾病。

     

    尽管接种疫苗有效地控制了猪瘟,但越来越多的临床证据表明,猪同时感染了PCV2CSFV。在联合感染期间,PCV2影响CSFV在体内和体外的复制。在PK-15细胞中,PCV2- csfv双阳性细胞数量以PCV2剂量依赖的方式逐渐增加。在csfv感染的PK15细胞中,PCV2复制的效率与csfv未感染的PK15细胞相同。进一步研究表明,线粒体功能障碍、氧化应激反应和凋亡信号通路可能是PCV2-CSFV共感染的特异性靶点。

     

    在现场,PCV2感染可降低CSFV减毒疫苗的疗效。PCV2诱导的细胞凋亡可能参与了CSFV HCLV减毒株在共感染细胞中的复制损伤。一项调查显示,接种CSFV疫苗的猪全部存活,大部分猪无发热或临床症状;然而,与减毒CSFVPCV2共接种的猪在受到野生型CSFV挑战后,出现短暂发热、病毒血症、唾液和粪便中的病毒脱落。

     

    此外,与单独接种减毒CSFV的猪相比,共接种PCV2和减毒CSFV的猪IgM+CD4+CD8CD25+CD4+CD8+CD25+CD4CD8+CD25+的淋巴细胞数量和CD4CD8+CD25+的中和抗体水平明显降低。此外,PCV2还可抑制CSFV特异性诱导的外周血单核细胞(PBMCs)增殖。减毒CSFV对肺泡巨噬细胞(AMs)的感染和复制水平呈PCV2剂量依赖性降低。这些结果表明,PCV2PCV2CSFV合并感染中起主导作用。PCV2可能通过抑制宿主免疫反应而增强野生型CSFV感染,而PCV2可能会降低CSFV疫苗的疗效,在CSFV疫苗接种中应加以考虑,尤其是在PCVD期间。

     

    5.猪流感病毒(SwIV)

     

    猪流感病毒(SwIV)是猪流感病毒家族的任何毒株,包括C型流感病毒和甲型流感亚型H1N1H1N2H2N1H3N1H3N2H2N3

     

    PRDC是一个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问题,其特征是生长缓慢、食物利用率低、嗜睡、厌食、发烧、咳嗽和呼吸困难。许多报告表明,PCV2SwIVPRDC中发挥作用。在20001月至20016月期间在明尼苏达兽医诊断实验室(MVDL)收集的636SwIV阳性病例中,仅SwIV一项就占89(3.1%);54(1.9%)患者同时感染PCV2SwIV。不丹的一个横断面血清学研究表明SwIV亚型H1N1流感病毒的抗体被发现在49%的猪在政府在8%的农场和村庄后院猪,虽然这些百分比分别为73%37%,分别为PCV2,表明PCV2SwIV病毒在猪也普遍。还有研究发现,在有呼吸道疾病史的断奶仔猪样本中,有53.8%检测出了SwIV,在母猪样本中,这一比例为10.6%。主要的地方性毒株为H1N1(60.5%),而亚型H1N1(14.0%)H3N2(14.0%)和人类大流行H1N1病毒或重组(11.5%)的检出率较低。结果发现,3周龄PCV2阳性猪更容易发生SwIV感染,16周龄PCV2阳性猪较PCV2阴性猪更容易发生全身性疾病,说明与PCV2SwIV共同感染在育前期至后期影响最大。相比之下,与SwIV合并感染并不会增加血清或靶组织中PCV2基因组拷贝数、肺或淋巴结中与PCV2相关的显微镜病变或PCV2感染组对PCV2的抗体效价。这些结果表明,SwIV并不影响共同感染的猪的PCV2复制,但PCV2感染增加了SwIV相关的临床疾病。

     

    6. 假狂犬病病毒(PRV)

     

    伪狂犬病病毒(Suid herpesvirus 1PRV)是水痘病毒属和疱疹病毒科的一员。虽然在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不同的措施成功地控制了猪伪狂犬病毒的感染,但它仍然是世界范围内猪和公猪最重要的病原体之一。PRV以猪呼吸道和神经系统粘膜上皮为靶点,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和呼吸道疾病

     

    中国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64个组织样本中,有12个样本(18.75%)同时感染了PRVPCV-2,表明该领域中PCV2PRV的同时感染也很普遍。然而,迄今为止,只有少数研究关注PCV2PRV共感染的发病机制。

     

    PCV2感染可在回忆抗原应答过程中下调免疫细胞功能,诱导单核细胞分泌IL-10,导致IL-12PBMCs中的有效抑制。PRV诱导IFN-α分泌,IL-4IL-12上调, IFN-γ表达式也被PCV2抑制。此外,随后的PCV2感染抑制了PRVPCV2抑制免疫反应发展的能力可能有助于Th1抑制反应、免疫抑制和共感染。PCV2 rep基因和复制起点可损伤DNA疫苗对PRV诱导的保护性细胞免疫应答。这些结果表明,PCV2的免疫抑制特性可能会抑制宿主对PRV的免疫应答,导致严重的PRV感染或对PRV的免疫接种失败。

     

    7.猪流行性腹泻病毒(PEDV)

     

    猪流行性腹泻病毒(PEDV)是冠状病毒(Coronavirus)、冠状病毒科(Coronaviridae)Nidovirales亚目(order Nidovirales)的一员,在猪体内引起高度传染性的肠道感染,临床症状包括厌食、呕吐、腹泻、脱水等。

     

    在自然感染PEDV的猪身上很容易检测到PCV2。一项调查显示,107个自然感染PEDV的猪小肠样本中有32(29.9%)检出PCV2。空肠和回肠的pcv2阳性细胞分布于小肠固有层。PCV2感染可明显影响PEDV的临床病程。在新生仔猪中,在接种后12小时内,与PEDV/PCV2共同感染的仔猪出现严重的厌食、呕吐和腹泻,而这些症状只出现在与PEDV单独感染的仔猪中,时间为12小时或更晚。同时感染PEDVPCV2的母猪在364872 hpi时,绒毛平均高度和隐窝深度(VH:CD)比值显著低于单独感染PEDV的母猪。

     

    此外,PEDV PEDV基因组RNA水平和PCV2感染母猪明显高于PEDV积极和PCV2 -母猪在24主诉,PEDV基因组RNA水平母猪合并感染PEDVPCV2相比显著减少母猪感染PEDV独自住在36,48,6072居民,可能的原因是PEDV迅速复制,摧毁了绒毛状肠上皮细胞在感染早期,导致在感染后期,可供PEDV复制的细胞明显减少。这些结果表明,与单独感染PEDV的动物相比,PCV2PEDV的联合感染导致更严重的临床症状,PCV2可能会加重PEDV诱导的疾病和病变。

     

    8.与多种病毒共同感染

     

    除了单一和双重感染外,多重(包括三倍或更多的病毒)感染在猪中也很普遍。有研究评估了五组猪的共感染患病率,包括病乳猪、病断奶后猪、病育肥猪和接种或未接种pcv2疫苗的健康育肥猪。结果表明,感染PMWS的病后断奶猪和育肥猪同时感染多种病毒。另一项调查显示,5例临床标本同时感染PPVPCV2PRRSVCSFV,阳性率为4.8%(5/103)。发现PCV2PRRSV共感染加强了PMWS的临床症状,而其他病毒共感染的影响尚不清楚。令人兴奋的是,针对PCV2的疫苗接种显著地保护猪不受多种病毒感染。这些数据表明,PCV2在体内双重或多重病原体的共感染中起重要作用。

     

    PCV2单独不足以诱导PCVD/PCVAD。然而,PCV2以淋巴组织为靶点,强烈影响胸腺T细胞选择过程,导致猪淋巴组织明显减少,免疫抑制明显。因此,PCV2感染导致对病毒和细菌的机会性感染的易感性增加。显然,PCV2与其它病毒的共感染可能增加猪的致病性,导致更严重的临床症状。

    除了PCV2和其他病毒的双重感染外,该领域还经常发现多重感染。此外,许多证据表明,细菌感染、疫苗接种失败、压力或拥挤与PCV2一起也可导致PCVD/PCVAD。此外,一些感染PCV2的猪会发展成严重的疾病;然而,在许多病例中,PCV2也会在没有任何明显症状的猪身上引起亚临床感染。因此,

     

    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来提高我们对猪同时感染PCV2期间不同猪病毒和细菌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包括它们如何与宿主免疫反应相互作用以及它们如何影响疫苗接种的效果。这些研究可能导致对PCVD/PCVAD的理解和疾病控制新策略的开发方面的重要突破。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猪感染圆环病毒2型的同时,请注意是否与其他病毒存在混合感染知识,对于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农林牧渔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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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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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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