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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教“人才荒”解决方案 | 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发展剖析

    发表于:2020-07-13
    阅读:642
    评论:0

      职教师资|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发展剖析,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加快转型,新兴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使得人力资源结构性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这些年,我国的大学普遍扩招,每年“入市”的高校毕业生可谓数量充沛,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存在“重学术理论,轻实用技能”的倾向,在社会上,对人才的评价也普遍偏重学历、学位、学校“档次”、是否留过洋等表面因素。应大力倡导“实践出真知、贡献鉴人才”的正确理念,改变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同质化”的偏向,特别要切实提升职业教育和应用型人才的社会地位,改变职业教育“见人矮三分”的处境。要强调人才多元发展和差异化教育,引导更多青年立志成为应用型人才。 同时要增加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建设一批培育应用型人才的高地。目前,致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等院校因学术理论相对不强而在所谓“高校排行榜”上居后,并且几乎无一进入211高校行列,结果因为资源与机遇不足而影响了人才培育。改变这种现象,必须给它们增加资源投入,支持它们吸引、集聚优秀师资,同时扩大招生规模。各地应在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中着力建设一批重点应用型院校和重点学科、专业。

      经过了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以及省级示范院校、省级卓越院校、省级特色专业等建设后,我国高职教育进入了新时代。

      高职院校在各省市政府主导下开始了向着中国甚至世界“一流高职院校和一流专业群”(简称“双一流”)目标迈进,配合“中国制造2025”及“一带一路”构建中国职业教育4.0版职教体系。

      如火如荼备战“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简称“特高计划”)及推广职业教育中国模式国际化。

      

      2019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纲领性文件《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计划到2022年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要让最优秀的人培养更优秀的人”,职业教育综合实力的基石就是一流的师资队伍和高层次人才。职业教育的这些宏伟战略目标实现的现实基础就是打造一流的师资队伍,高层次人才的领军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提出要“实施新一周期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引领带动高层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但是,高职院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高层次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引进中存在什么样的困境?目前,该研究方向的文献很少,本文试图进行一些探索。

      

      

      高层次人才在高职院校中的作用

      

      目前官方及学界对高层次人才尚无定义,一般是指人才群体中学历、水平较高的那一部分。

      对高职院校而言,主要是指博士(后)、副教授、教授以及省市遴选的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除个别“万人计划”获得者外,其余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在高职院校很少。

      01

      高层次人才增强了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教学能力

      教育教学工作是高职院校的功能之一,教书育人是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职责。高层次人才由于其自身受教育的经历和工作经验,无论是教学实训还是课改课题申报都有一定优势。

      即便是在“双师型教师”培养发展过程中,实训操作相比于博士、硕士阶段的科研训练、高精尖实验技术等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高层次人才的能力结构、知识结构、创造和创新意识以及高屋建瓴的视野,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定位和发展、课程内容和考核要求、校企合作等提供了新的角度。

      此外,目前我国教育缺少的是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育,高职院校要培养出有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高水平毕业生需要有新鲜的思维及智力参与。

      

      02

      高层次人才提高了高职院校的科研实力及服务社会能力

      高职院校属于高等教育,科研工作就是其职能属性之一。高层次人才具有课题申报及研究的经验、能撰写出较高质量的论文、申请发明专利、出版专著、提供技术服务等,这些工作大大增强了高职院校的科研实力。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需要高职院校的科研工作作为基础的,高层次人才成为高职院校专任教师的中坚力量,并且能够领导专任教师团队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对学校科技创新具有支撑作用。

      尤其是结合专业发展的科研工作的积极进展,反哺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及内容的更新,真正为高职院校从服务产业发展向引领产业发展奠定理论及实践基础。

      03

      高层次人才为高职院校建立职业教育“立交桥”提供保障

      当前如何贯通职业教育的高职、本科、研究生教育,建成职业教育的“立交桥”,逐渐被提上了日程。目前,已有不少高职院校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比如通过和国内本科院校合作采用“4+0”方式或是与国外院校采取“3+2”的模式。#FormatImgID_9#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这种职业学历教育的模式会不断扩大。一流高职院校肯定要负担起这种继续学历教育的责任,高层次人才为高职院校提供职业本科、甚至职业研究生的教育教学,为建立职业教育立交桥提供保障。

      事实上,已有少部分高职院校在进行试水:2018年,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1名教授被大连交通大学聘任为硕士生导师、9名教授被石家庄铁道大学聘任为硕士生导师,高职学院与本科大学建立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石家庄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有8名硕士生导师、1名博士生导师。

      04

      高层次人才为高职院校及政府提供发展智库

      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智库的成功经验,我国智库建设逐渐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智库为教育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区域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等提供智力支撑。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要求探索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高职院校参与教育治理、教育规划、社会咨询服务等需要高层次人才带头。

      

      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借助大数据、互联网、云平台等信息技术为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等跨学科提供决策参考,同时推动高职教育借助“一带一路”战略主持或参与教育国际标准和制度的制订。

      05

      高层次人才为高职院校建立标识性成果

      “一流高职院校和一流专业群”要求高职院校有一流的社会服务贡献、一流的国际影响力,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委会评选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国际影响力50强”“教学资源50强”.

      其中专任教师总数、双师素质专任教师比例、专任教师服务“走出去”企业国(境)外指导时间、在国(境)外组织担任职务的专任教师人数、开发国(境)外认可的行业或专业教学标准数、横向技术服务到款额、纵向科研经费到款额、技术交易到款额等就是重要指标。

      高层次人才进校后对现有的教师会产生“鲶鱼效应”,能提高教师的研究氛围,还可以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激励其他教师积极努力向上。

      

      高职院校引进与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阻力

      

      为研究高职院校引进、培养、管理使用高层次人才的现状,本研究将个案研究与质性分析相结合,样本为湖南省70所高职院校,以各校官网、2018年质量年度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数据等为来源,对部分院校进行了走访调研。

      近年来,湖南省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展,70所高职院校中专任教师总数为20433人,期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224人,占1.1%;具有高级职称教师6494人,占31.78%。

      通过标杆对比发现,湖南高职院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引进及培养力度。在研究中发现,高职院校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存在以下阻力。

      01

      社会阻力

      一是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中,职业技术教育被误解为就是教一些工人操作技术,本科学历去教就绰绰有余,高层次人才去那是浪费。

      二是一些需要建立博士点的本科院校由于评审的需要,抛出优厚待遇招聘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同质化竞争也给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招聘带来了竞争压力。

      02

      高职院校自身的阻力

      一是我国大部分的高职院校都是原有的中等职业院校升格而成,高职院校的管理层大多是原来中专的领导层。这种由中专向高职的转变在一些领导的潜意识里似乎只是学校名称及部门名称的改变,管理观念没有发生改变。

      这种管理思想导致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缺乏前瞻性、针对性、全局性,即便是学校因为评估或建设骨干(或示范、卓越)高职院校指标需要而引进高层次人才,也是“为引进而引进”。

      二是部分中层管理干部的抵触情绪。考虑到招聘到高层次人才后竞争的压力,他们也会本能排斥招聘高层次人才。

      三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后,虽然学校提供了一定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但缺少后续支撑培养服务和促进专业发展的政策、甚至缺少高层次人才开展工作的硬件和软件,使高层次人才的专长和才能得不到发挥和补给。

      03

      高层次人才自身发展的阻力

      高层次人才无论是做科研还是技术开发都需要平台,而科研平台恰恰是高职院校的短板。不要说科研用的实验设备,即便是实训设备,不少高职院校由于升格后的粗放型扩张都没有配置或配置不充分。

      

      科研项目申报困难重重,比如工科专业首先是无法申报报国家级项目的,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点专项、各类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只能因地制宜做一些教改、哲学社会科学类的课题;职业生涯发展上也比较受限。湖南某高职院校这些年在职培养了10名博士,现已陆陆续续离开了8名。

      

      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与使用的路径

      01.提升一流师资队伍建设站位,建章立制抓建设之“纲”

      应将聚集一流师资数量作为评价院校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

      学校综合实力的竞争,关键是师资的竞争;师资的竞争,关键是机制体制的竞争,需要不断优化院校的内部治理能力。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纲,引导高职院校出台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政策,根据本校特色和定位,制定每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领域和专业方向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引才招聘消息。

      人才分类与定位要清晰,鉴于高职教育“高等性”和“职业性”的双重属性,把人才分为不同阶梯层次及高水平教学科技创新团队,既引进学术型大师,也引进实践型的“大国工匠”甚至散落民间的非遗传人。

      应建立专项资金支持高职院校的高层次人才建设

      应该支持高职院校建立“校岗市(省)管”方式,高职院校出资、省财政配套补助的形式,设置多元化的薪酬体系,建立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建设,破除传统制度壁垒,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尝试年薪制促进人力资本合理定价。

      应定期选拔一批熟悉职业教育,且懂管理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学校的领导层

      职业院校中大部分由原来的中等职业学校升格而成高职,来源于“三教统筹”(即统筹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大学和成人高校)和“三改一补”(即对现有的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进行改革、改组和改制,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中专改办作为补充的高职院校)。

      学校的中高领导层基本是原中专层次的队伍,在管理视野、管理思维上较难突破原来的中专局限,需要选拔高层次人才补充。

      选拔的政策要公开透明,高层次人才的业绩、待遇、聘任及解聘等让广大教职工有知情权;在业绩评审过程中要增加同行专家的评议,增加学术权力的分量、强化问责制;改革人事制度,允许高层次人才在职业院校合理流动,并逐步推进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招聘。

      应制定准入职业院校从事教研的标准,提供讲学政策

      职业院校需要技能大师讲学,尤其为学生进行实训指导。但是,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大师、能工巧匠以及散落民间的非遗传承人等讲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企业在岗人员工作时间内到职业院校授课,属于因私兼职和赚钱,学校往往只能聘请退休人员;
      第二、很多能工巧匠不具备教学的基本能力,比如讲不了普通话、甚至说话含糊不清,更不用说掌握教学技巧熟悉教育规律,导致学生不欢迎、教学效果差。

      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兼职教师的管理经验,应该出台政策,通过考核科学认定兼职教师(包括现代学徒制企业教师)“双师素质”的资格、执教范围、等级递进制度、财政奖励规格等,颁发证书,并强化认证的动态管理。

      

      从制度层面上对到职业院校授课的人员进行培养,将他们纳入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并对他们的教学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将具有兼职教师证人员到院校授课合法化,成为一种社会荣誉,省财政根据授课数量和质量增加补贴。

      另一方面,还要约定技术大师、教授、院士等在职业院校挂职的到岗工作时间,这些核心专家本职岗位工作都很忙,大部分兼职徒有虚名,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工作效果,应该约束并制止这种不端行为。

      应进一步推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制度改革

      高职院校普遍存在“排资论辈”“平均主义”等人事制度管理严重滞后的问题,教师之间干好干坏一个样,行政及教辅人员甚至薪酬待遇更好,一线教师想方设法进入行政岗位,高层次人才暨一流师资产生不公平感却又无可奈何,只能纷纷流失。

      比如,有的高职院校一线教师基本工作量定为500课时/学年,高强度的教学工作量限制了教师的专业发展。

      官本位色彩严重制约职业院校的发展,制定与高职院校“双一流”发展相吻合的人事准则、规范并监督校岗薪结合的宽带绩效薪酬体系显得尤为紧迫。

      构建“项目+平台”模式,加强培养强建设之“源”

      一是项目立项为一流师资发展提供资助。成立教师发展中心,努力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工作条件,设立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出台教师服务社会激励计划,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担任学校重点专业、项目负责人。

      设立“教师留学基金”,用于教师开展国(境)外培训学习,通过探索项目合作、访问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研修等方式拓宽与境外大学、跨国企业等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提升。

      重视教师的主体地位、鼓励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积极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其个人价值;在遴选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和评选各级各类专家、拔尖人才时,优先推荐;在学校、院系召开重点项目建设论证会,邀请高层次人才作为专家参与。

      打造职业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平台

      建立企业“教师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实施“10公里教师混编团队建设”,建立产教融合共享实训基地,为高职院校高层次人才暨一流师资开展横向课题及应用研究提供平台。

      通过深度校企合作提升“双师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制定省级“双师型”教师资格认证评价标准并划分等级,关注教师的专业发展,建立教师的治学上升通道。

      完善优秀教师评选和奖励机制,强调教师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要求,科学引导教师自我定位及提升。

      依托一流专业遴选特色教师团队

      随着信息资源的高速发展、信息技术及知识的快速扩张,团队化作战已经成为主流的教科研合作方式。借鉴美国成熟的PI(项目负责人)制,分别制定省级、校级教科研团队评审标准,定期遴选校级、省级教科研团队作为申报国家级教科研团队的预备队,并给予团队负责人一定的管理自主权。

      依托省培、国培、省市访问学者等机会,不断提高特色专业团队有潜力教师的领军步伐;依托省市人才战略,借智培养造就一批专业带头人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利于模块化教学、课程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团队学术交流、项目申请完成以及带动年轻教师快速成长。

      完善聘任机制强调教师在其专业领域拥有“高精尖”成就,动态量化考核;为带头人设立专项津贴,尊重认可创新人才对学校发展不可或缺的中流砥柱贡献,激发潜力提高组织忠诚度、认同感和归属感,构建高度认同的文化环境。

      分类设岗绩效考核,完善管理补建设之“短”

      一方面,职业院校积极探索教师岗位分类设岗考核指标体系。人才评价是人才战略的关键,是培养、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将教师分为教学主体型、科研主体型、教学建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型四类,根据不同类型承担不同比例的教学运行工作、科研工作、教师工作和公益性工作。

      明确高层次人才在考核周期内的量化指标,比如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专业及课程建设要求、教研教改项目要求、课题成果要求、论文著作要求等。研究设置以“教学素养、教学过程、教科研成果”等为主的一级指标,职业素养、职业能力、教学工作量、教学建设、研究与服务为主的二级指标,实践能力、教育科研能力、教学效果、竞赛指导等为主的三级指标体系。

      注重立德树人、注重教学创新、注重行业经历、注重技术服务,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另一方面,实施高层次人才发展性评价并建立职业激励机制。久负盛名的麻省理工学院拥有一流的师资队伍,为激励高层次人才持续不断地努力,麻省理工学院公平、公开、公正设立“校聘教授”奖励制度,该称号是获得者至高的荣誉。

      调查结果显示,那些高层次人才在获得“校聘教授”后,年均成果产出量要高于获聘前。故应畅通高层次人才的晋升通道、关注高层次人才的职业成长,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情况设立差异化政策,在出国进修、访学、行业协会挂职等方面给予支持。

      

      为省市政府遴选的各类人才计划及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制定政策提供履职保障,切实让高层次人才能够“带好头”,而不只是一纸虚荣;保障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标识性成果,在肯定原有业绩的基础上,激发潜力做出新的挑战。

      大数据平台共享,柔性引进扬建设之“长”

      对于稀缺的高层才人才,除了全职聘用这种方式外,还可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共享理念,采用“双聘”方式柔性引进。

      一是教育主管部门采用大数据,构建高层次人才暨一流师资队伍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以高层次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为主要成员的专家师资库,充分发挥这些专家的专业特长及管理咨询智库功能。各校可以采取编制内外聘用、柔性引进和项目引进的方式招贤纳士,补短板、按需选才

      采用“一岗一政策”思路,通过打破国界、角色、单位、地域等界线因素的束缚,制定目标明确的项目任务、教学任务、技能指导等形式参与学校的咨询、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合同明确聘期内柔性引进人才的使命和职责、保证双方的权益和效益。

      二是各职业院校建立长效机制、提供柔性引进人才的配套措施。根据柔性引进人才的专长和特长,提供工作条件,通过现场授课、远程授课、假期加班等方式在职业教育科研、社会服务中切实发挥其高水平的指导作用,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文章来源:《上海教育评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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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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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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