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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峰 石伟平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之三十九:墨子的工匠观,对当下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发表于:2020-07-14
    阅读:2206
    评论:0

    职业教育行业在1+X证书制度、产教融合等多项利好政策推动下,进入快速发展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就业形势严峻,刺激消费者的职业教育需求大幅上涨,职业教育行业加速升温,呈多元化发展趋势。100唯尔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分享这篇对于职业教育认知更为深刻的文章。本文作者徐峰 石伟平:墨子的工匠观(转发)(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之三十九)

     

    在先秦诸子中,墨子不仅是技术熟练的工匠,而且重视工匠技术的传授。从《墨子》中有关内容分析来看,墨子的工匠观主要体现在对工匠社会地位、工匠能力素质、工匠考核方式及工匠技术规范四个方面的认识。继而,从方法上来讲,成为工匠需要吃苦耐劳、知行合一、拥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对职业的专注和热爱。墨子的工匠观及其相关建议,对于当代中国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保证"农与工肆之人”获得平等的教育权力;主动施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动性;道德教育要提倡兼爱,重视自我修养;重视职业教育在社会阶层流动中的作用。当然,墨子有关工匠的思想也存在着局限,在教育实践中要批判性地吸收和借鉴。

    徐峰 石伟平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之三十九: 墨子的工匠观

     从历史上看,工匠早已被人们所重视。在古代的文献中,"工”往往又称“百工”。《考工典·考工总部·汇考》引文曰:“工,百工也,考察也。以其精巧工于制器,故谓之工。 ”《考工记·总序》曰:“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考工记》文中所谓的“六职”分别指的是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和妇功。“百工”为周代的六种职业之一,后来也泛指工匠。

          在先秦诸子中,墨子和其他诸子不同,墨子最为重视工匠。另外,墨子本人就是一个技术熟练的工匠,会制造器物,他把百工之事当成“大人之事”,重视通过工匠的技术活动来实现利民厚生。墨子对于工匠的认识体现在《墨子》一书中,《墨子》一书中的工匠是指在家庭小作坊或手工工场里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劳动工人,所以又常常与"工”或“工人”同称。《墨子》一书中出现的"百工”和《考工记》中的“百工”都泛指工匠。

          就此而言,重新发现和审视墨子对于工匠的阐释和理解,并进一步探讨墨子的工匠观,对于当代教育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对当下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墨子工匠观的内容

    通过对《墨子》这一著作进行梳理分析可以得出,墨子的工匠观主要分为直接认识和间接认识。直接认识即墨子直接阐明自己关于工匠的观点,如"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间接认识即墨子在论述其他问题时,间接表达自己对于工匠的看法或理解,如墨子说:“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墨子·鲁问》通过分析墨子关于工匠直接和间接的论述,可以窥见墨子对于工匠的基本认识,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匠社会地位的认识:社会分工不同,社会地位平等

    墨子从"农与工肆之人”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一种人与人之间是无差别的、无等级的朴素的平等观。在墨子看来,农民、手工业者和官吏只是社会分工不同,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种平等观和佛教主张的"众生平等”有相同之处。

          与之相反,儒家则认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这种划分也是基于社会分工衍生出来的,但这种分工具有明显的不平等色彩,职业有高低贵贱。同时,这一分工所引起的阶层观念又凝固实际的社会阶层划分。而墨子的"官无常贵,民无常贱”反对的是社会阶层固化,百姓和官吏的地位贵贱不是长久不变的。即使是普通百姓和工匠,只要有才能,也可以举荐为官。如果为官者是无德无能的平庸之辈,也应该“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官无常贵,民无常贱”既含有“对社会等级秩序的蔑视和反抗,同时也含有社会分工平等的思想”。

    所以,在墨子的观念中,没有劳力者和劳心者之分,他们只是社会分工不同而已,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同,而且都拥有阶层流动的机会。墨子对于工匠阶层社会地位的认识在思想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墨子认为所有平民,包括百工甚至是奴隶,都具备足以任官的道德潜力。这种平等思想在当时虽然没有获得大众接受,但儒家认为所有人都可接受教育的观念,却也受到这种所有人皆有能力扮演治理角色的思想所强化。

     

          (二)对工匠能力素质的认识: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人们的传统观念认为工匠"唯技能、轻理论”,其高超技艺具有经验性,不需要理论知识,只需“知其然”,无需“知其所以然”。早在先秦时代的墨子却并不这么认为,在《公孟》篇中,他以盖房子为例,从一个侧面来说明,工匠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公孟》上说:"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胡适认为,儒家只说一个“什么”,只注重现状描述,墨子则说一个“为什么”,注重探讨产生现状的原因。墨子认为,无论何种事物、制度、学说、观念、实践,都有一个“为什么”,或者说,万事万物都有它的用处,知道它的用处,才会知道它的是非善恶,这就是墨子的"应用主义”,应用主义也可以被称为“实利主义”。

          从逻辑上看,墨子在确认“是什么”和“应该做什么”之后,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要这样做?”凡事这样做之后有利,所以才“应该”这样做,这比孔子的认识更进一步。这更多地体现了墨子关于工具层面的理性思考,涉及做的目的性,当然,这也对工匠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对工匠考核方式的认识:合其志功而观焉

    《鲁问》篇记载说,鲁君谓子墨子曰:"我有二子,一人者好学,一人者好分人财,孰以为太子而可?”子墨子曰:“未可知也,或所为赏与为是也。钓者之恭,非为鱼赐也,饵鼠以虫,非爱之也。吾愿主君合其志功而观焉。”墨子提出了考察人的方法——“合其志功而观焉”。这实际上关涉到人的思想动机与行动效果两个方面,墨子主张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对人进行考核,其中必然包括对工匠的考核。对于工匠的考核要注重其心志,更看重其成效,工匠的成效就是以生利实用为上。

    在墨子看来,工匠技术有没有价值取决于这一技术能否给国计民生带来帮助。他认为,工匠的任务是"饥者食之,寒者衣之”,超过这一限界就是淫巧,就是对技术的滥用。"公输子削竹木以为鹊,成而飞之,三日不下。”鲁班自认为他的技艺精巧至极,但墨子不以为然,“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功,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

    因此,墨子把"合其志功而观焉”作为考核工匠的方法,他认为,工匠的技术是要为人民大众服务的,一种技术有没有价值或者有多少价值的衡量标准是要看其对人民大众有没有用或有多大用处。但是,这种只看到技术的工具性,主张技术以功利实用为上,而忽略其价值性,则反映了墨子对技术认识的片面性。

          (四)对工匠技术规范的认识:有法所度

    《墨子》一书共53篇,其中《法仪》单独成篇,由此可见,墨子尤其重视工匠应该遵守规矩。在《法仪》篇中,墨子认为,百工皆有法度,故治理天下亦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度。《法仪》篇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实为四)者为法……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出于治理社会的需要,墨子用“工匠用器”中的器(矩、规、准、绳、权、衡)来规范社会,使规矩法则制度化。据此,能够推断出墨子对于工匠技艺是何等的熟悉。

    墨子认为,不同手工业工匠各有自己特殊的技巧,但都要遵守共同的标准、法则,有法所度。在工匠用器制作过程中,其每个步骤均有程序先后,且可精确计量(尺寸、规矩)。《备城门》篇中提到:“籍车之柱长丈七尺,其狸者四尺,夫长三丈以上,至三丈五尺,马颊长二尺八寸,试籍车之力而为之困(悃),夫四分之三在上。”

    墨子对工匠技术规范的认识影响了他之后的另一重要哲人孟子。孟子推行仁政,认为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一论述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孟子关于技术规范对于工匠技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二、墨子对工匠养成的建议

    诸子百家中,唯独墨子对技术、技艺、劳动最为看重,此外,墨子在力学、光学、数学、军事学等方面均有独特的思考和论述,这与当时重"道”轻“技”的风气迥然不同。墨子本身就是一名工匠,另外,他招收的许多弟子大都出身平民,有许多成员也是工匠。因此,对于如何成为一名工匠甚至是一名好工匠,墨子有着独特的理解和建议。

          (一)劳动的观念:重视劳动、吃苦耐劳是成为工匠的前提

    《非乐上》曰:"今人固与禽兽、麋鹿、飞鸟、贞虫异者也。今之禽兽、麋鹿、飞鸟、贞虫,因其羽毛,以为衣裘;因其蹄爪,以为绔屦;因其水草,以为饮食;故唯使雄不耕稼树艺,雌亦不纺绩织纴,衣食之财,固已具矣。今人与此异者也,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墨子认为,人是劳动的存在物,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劳动能力的有无。这是墨子劳动观的逻辑起点,因此,墨子直接强调物质对劳动人民的重要性,劳动就是为了创造有益于自身的价值。在先秦诸子中,墨子最重视劳动,在墨子看来,从事劳动、吃苦耐劳是成为工匠的前提,先秦时期的匠人都是劳动者出身。中国古代的发明家和工程师也都来自平民(小民),在古代的哲学家们看来,这些人是“小人”,以与“君子”(高尚的半贵族的博学公职人员)区别开来。正是因为匠人都是出身于劳动者,在儒家文化占主导的社会背景下,工匠的身份地位始终比较低。

    由于墨子出身微贱,对工匠的疾苦和要求便有更深切的了解和体会。所以,在教育对象的选择上,门下弟子多是"匹夫徒步之士”“农与工肆之人”,所收弟子不分贫富贵贱,只要能从事艰苦的劳动,具有吃苦耐劳的实践精神,并忠心耿耿履行墨家道义,即可成为墨门弟子。《备梯》篇记载,“禽滑厘子事子墨子三年,手足胼胝,面目黎墨,役身给使,不敢问欲”,他的弟子禽滑厘就是吃苦耐劳的典型。

    另外,墨子及其弟子推崇大禹,大禹作为治水工程师,挖泥拥土,修堤筑坝,雨洗发,风梳头,以至"腓无胈、胫无毛”。《庄子·天下》曰:“后世之墨者,多以裘褐为衣,以跂蹻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墨子要求弟子学习大禹治水吃苦耐劳栉风沐雨的精神。墨子重视劳动,强调吃苦耐劳的磨练,他一生“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这些正是成为工匠的前提条件。

          (二)实践的观念:知行合一是成为工匠的唯一途径

    《经上》云:"知:闻、说、亲”。《经说上》对知识的来源进一步解释说明:“知:传受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墨子认为,知识的来源有三:一为"闻知”,二为“说知”,三为“亲知”。和"闻知”“说知”相比,墨子最看重“亲知”,即亲身实践所获得的知识。墨家知识论之所知对象很多样化,诸如生产活动、军事防备、建筑工程、交通工具、器械设备等各方面的利民实务需求上,皆为墨家研究知识的对象,这些实用性知识皆和工匠有关,且要通过亲身实践才能获得。可见,要成为一名工匠不仅要"闻知”“说知”,更要“亲知”,通过亲身实践才能掌握实用技艺。

    与墨子同一时期的西方哲人亚里士多德将人类的知识分为三类,纯粹理性知识、实践理性知识和技艺。所谓纯粹理性知识,大致为几何、代数等学科;实践理性知识则是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相关的知识;技艺是指那些言说的,在实践中需要亲身体悟的知识,例如铁匠的技艺就不能通过教学来讲授,必须让学徒自己动手操作,亲自去体验才能掌握这一技艺的精髓。由此观之,亚里士多德和墨子都认为工匠的技艺必须通过亲身实践来自己把握,都重视实践在工匠技艺传授中的作用。

    此外,墨子和墨子招收的许多弟子都出身平民,有许多成员都是手工业者,也就是工匠。因此,他深知实践对工匠的重要性,在教学过程中并不脱离生产实践活动,他要求学生"信身而从事”,“士虽有学,而行为本焉”,通过对生产实践中经验的总结,不断提出一些富有科学价值的知识,并把这些知识融入教学之中。墨子不仅重视实践,而且以身作则,述而且作。《耕柱》曰:"古之善者则述之,今之善者则作之,欲善之易多也。”

    墨子以亲身示范告知学生如何去实现"兼爱”社会,具有实践智慧。墨子强调身教重于言教,“言足以复行者常之,不足以举行者勿常。不足以举行而常之,是荡口也”,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道德修养的体现。

          (三)德行的观念:高尚的道德修养是工匠安身立命的根本

    墨子主张"兼爱”“非攻”和“尚贤”,在政治上主张“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悔贫,贵不傲贱”的德政思想。墨子对于道德修养的认识集中在《修身》篇中,《修身》在《墨子》一书中位列《亲士》之后,排在第二。从排列顺序能够看出,墨子认为重用贤能人士对一个国家非常重要,但什么样的人才能算得上是贤才呢?墨子认为,贤才首先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德行比才能更重要。与墨子相比,希腊化时期的斯多亚学派则直接将技艺等同于德行,该学派尤其尊重体力劳动者,进而产生了某种以德行为支撑的工匠观。

    《修身》篇提到了道德修养的内容,从该篇记载中可知,"德行”主要有11项指标:强志、重信、轻财、守道、明察、诚实、自省、实干、谦虚、睿智、无私。那么,如何才能养成德行呢?《修身》篇曰:“君子察迩而迩修者也。修身见毁,而反之身者也,此以怨省而行修矣。”墨子认为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就需要把别人当成一面镜子来了解自己,并且自己也要经常反省。对于工匠来讲,高尚的道德修养是做人的根本,高超的技艺是做事的要求,不管从事任何职业,成为一个有道德修养的人最重要。高超的技艺只有在高尚的道德修养的指引下才能有益于人。

    墨子认为,培养德行的方法主要是"反之身”,即时刻反省自己,这和孔子的“三省吾身”观点如出一辙。不同的是,墨子反对只是空谈仁义礼智、一味自省内求的修养方法,提倡"口言之,身必行之”“务言而缓行,虽辩不听”“君子以身戴行”,墨子反对空谈道德,重视道德实践,强调身体力行。

          (四)专一的观念:对职业的热爱和专注是成为工匠的关键

    《耕柱》中记载,治徒娱、县子硕两个人请教墨子,行义,最重要的事是什么?墨子答曰:“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欣者欣,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墨子以筑墙为类比,来阐述行义之道,人的职业不相同,有筑者、实壤者、谈辩者、说书者、从事者,每个人只要热爱自己的职业,专注于本职工作,那么一定能够做成“义事”。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也持同样的观点,“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

    《节用中》也有云:"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鞼鞄、陶冶、梓匠,使各从事乎其所能。”各行各业的工匠,都要各司其责,各尽所能,只有在自己专长的领域持续专注的发展,才能练就精益求精的技艺。专一、专注是工匠的核心,也是工匠最该有的精神。工匠既要遵循旧规而又加以创作,墨子认为这才是真正的君子之道。《非儒下》曰:“古者弈作弓,伃作甲,奚仲作车,巧垂作舟,然则今之鲍函车匠,皆君子也。”

          墨家之所以在先秦时期能够成为与儒家并称的显学,就在于他用工匠专注和热爱的品质来宣扬他的学说,墨子及其他弟子在宣扬墨家学说时意志坚定,当确定目标后,为了实现目标,必当全力以赴。

    转载自《千秋视野》公众号

    转载日期:2020年7月14日

     

    编者笔记

    在传承创新中坚定职业教育文化自信

    鲁昕会长在《全面推进新时代职业院校文化育人研讨会暨2019年工作中期推进会》上,以“在传承创新中华优秀文化中坚定职教文化自信”为题所作主旨学术报告,在全国引起极大反响。鲁昕会长指出:职业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400前的“班、墨时期”。中华民族职业教育史,以不同形式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使我们更加坚定了职业教育的文化自信!

     

    图片说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鲁昕同志在《全面推进新时代职业院校文化育人研讨会暨2019年工作中期推进会》上,以“在传承创新中华优秀文化中坚定职教文化自信”为题作主旨学术报告。图为鲁昕会长在大会作报告。

    徐峰、石伟平两位先生的文章《墨子的工匠观》,言简意赅地阐述了墨家“工匠观”对现实教育工作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职业教育工作者继续深入挖掘。有的研究者提出——先于“科举制度”的“工匠教育”即“职业教育”形成具有前溯的巨大空间。的确,人类进化史告诉我们站立行走,用“双手”索取食物,维持生计,“首脑并用”产生了“劳动”进而有了“工具”和“劳动技巧”,“火”的应用……,使远古时期的人类“手”“脑”进一步协同进化。为了生存,为了繁衍后代,上古的人们逐渐在肢体或“语言”的交流中,在“社会”形成中,产生了简单的生存技能的传授形式……。因此,我们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中的“手脑并用”创造了人类赖以生存的技巧……。技术、技能的传授可以上溯到远古人类进化阶段,后经长期演化形成种类繁多的技能、技艺,不断被后人总结并以不同形式传承之……。因此,研究人类进化史,可能为我们增加职业教育的文化自信锦上添花。

    《墨子的工匠观》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在传承创新中坚定职业教育文化自信》的大门,启迪我们积极探索……。正如作者所言:“重新发现和审视墨子对于工匠的阐释和理解,并进一步探讨墨子的工匠观,对于当代教育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对当下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编者 2020年7月13日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职业教育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徐峰 石伟平职业教育理论研究之三十九:墨子的工匠观,对当下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知识,对于职业教育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职教新闻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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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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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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