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工种与考证
  • 全部课程
  • 分销联盟
  • 培训认证
  • XR浏览器下载
  • 文章资讯
  • 学习中心 APP下载
    扫码下载-100VRAPP
    扫码下载-技能培训APP
    扫码下载-互动科普APP
    建议意见 官方客服

    官方客服

    您可以与在线客服进行沟通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获得帮助

    电话:0592-2529323    0592-5551325

    邮箱:help@onesoft.com.cn

    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资讯 > 医药卫生 > 中药鉴定技术培训:50种常见的矿物类中药

    中药鉴定技术培训:50种常见的矿物类中药

    发表于:2020-11-19
    阅读:191
    评论:0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中医所涉及的药材种类极其庞杂。早在秦汉时期的《神农本草经》一书中,就记述有365种药材;南朝出版的《本草经注》一书,记载药材种类为670多种;到了明代李时珍所著《本草纲目》中,记述的中药材更是多达1892种,其涉猎范围之广,连破席旧帽破鼓之皮都成了中药。但是,如果细分所有中药材的原料,不外乎有三大类:草木、动物、金石(又称矿物类)。

    金石(矿物)类药材是指可供药用的天然矿物(如朱砂、雄黄、滑石、炉甘石、白矾等)、矿物加工品(如芒硝、轻粉等),及古生物化石(如龙骨、琥珀等)以无机化合物为主要成分的一类天然药物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如金、银、铁、黄铁矿、丹砂、石膏、云母、石灰、水银等,皆为金石类。此外,一些水,如阴阳水、腊雪水、百沸汤、井泉水、急流水……也属于金石类。

    我国传统中医使用矿物入药的历史十分悠久。秦汉《神农本草经》中载有矿物药46种;东汉末年“医圣”张仲景所著《伤寒杂病论》一书中,记载着矿物类药物21味,含矿物类药方共计58方;明朝《本草纲目》把矿物类药分为3大类,共161种。相较于草木与动物类,金石(矿物)类药材种类虽然相对较少,但仍令人大开眼界。

    下面小编专门整理了一些常见的金石(矿物)类中药材,并配以图片供大家欣赏。

    1.硼砂

    【来源】为天然产硼砂精制而成。主含四硼酸钠。

    【别名】月石、西月石、黄月石、蓬砂、鹏砂、盆砂、大朋砂

    【功能主治】清热消痰,解毒防腐。治咽喉肿痛,口舌生疮,目赤翳障,骨哽,噎膈,咳嗽痰稠。(内服宜慎)

     

    2.炉甘石

    【来源】为碳酸盐类矿物方解石族菱锌矿。主含碳酸锌。

    【别名】甘石、卢甘石、羊肝石、炉眼石、异极石、炉先生、浮水甘石、制甘石、飞甘石、飞炉甘石

    【功能主治】去翳退赤,收温敛疮。治目赤翳障,烂弦风眼,溃疡不敛,皮肤湿疮。

     

    3.磁石

    【来源】为氧化物类矿物尖晶石族磁铁矿石。主含四氧化三铁。

    【别名】慈石、摄石、处石、玄石、元武石、灵磁石、活磁石、吸铁石、吸针石、指南石、煅磁石、醋磁石

    【功能主治】潜阳纳气,镇惊安神。治头目眩晕,耳鸣耳聋,虚喘,惊痫,怔忡。

     

    4.禹余粮

    【来源】为氢氧化物类矿物褐铁矿,主含碱式氧化铁[FeO(OH)]。

    【别名】禹粮石、余粮石、石脑、禹哀、白余粮、自然谷、太乙余粮、太一禹余粮、煅余粮、促余粮

    【功能主治】涩肠止血。治久泻久痢,妇人崩漏带下,痔漏。(实证忌服,孕妇慎服)

     

    5.云母石

    【来源】为硅酸盐类矿物白云母矿石。

    【别名】云母、白云母、银精石、千层纸、千层波、磷石、云珠

    【功能主治】纳气坠痰,止血敛疮。治虚喘,眩晕,惊悸,癫痫,寒疟,久痢,金创出血,痈疽疮毒。

     

    6.玄精石

    【来源】为年久所结的小形片状石膏矿石。主含硫酸钙。

    【别名】玄英石、太乙玄精、太乙玄精石、太阴玄精石、阴精石、龟背玄精石

    【功能主治】滋阴,降火,软坚,消痰。治阳盛阴虚,壮热烦渴,头风脑痛,目赤障翳,重舌,木舌,咽喉生疮。(脾胃虚寒者忌服)

     

    7.金精石

    【来源】为硅酸盐类矿物水金云母矿石。

    【别名】蛭石、猫金、金晶石、银精石、煅金精石

    【功能主治】镇惊安神,明目去翳。治目疾翳障,心悸怔忡和夜不安眠。

     

    8.青礞石

    【来源】为变质岩类黑云母片岩或绿泥石化云母碳酸盐片岩。

    【别名】礞石、白礞石、煅礞石

    【功能主治】坠痰,消食,下气,平肝。治顽痰癖积,宿食症瘕,癫狂惊痫,咳嗽喘急,痰涎上壅。(脾胃虚弱及孕妇忌服)

     

    9.金礞石

    【来源】为变质岩类蛭石片岩或水黑云母片岩。

    【别名】烂石、酥烂石、煅金礞石

    【功能主治】坠痰下气,平肝镇惊。用于顽痰胶结,咳逆喘急,癫痫发狂,烦躁胸闷,惊风抽搐。

     

    10.蛇含石

    【来源】为氧化物矿物褐铁矿的结核。主含三氧化二铁。

    【别名】蛇黄、煅蛇含石

    【功能主治】安神镇惊,止血定痛。治心悸惊痫,肠风血痢,心痛,骨节酸痛。

     

    11.阳起石

    【来源】为硅酸盐类矿物阳起石或阳起石石棉的矿石。

    【别名】白石、阳石、羊起石、石生

    【功能主治】温补命门。治下焦虚寒,腰膝冷痹,男子阳痿,女子宫冷,症瘕崩漏。(阴虚火旺者忌服)

     

    12.阴起石

    【来源】为滑石片岩石棉类矿石。

    【别名】阴石、煅阴起石

    【功能主治】温补命门。用于肾阳虚的阳痿,宫冷,腰膝冷痹等。(阴虚火旺者禁服,不宜久服)

     

    13.钟乳石

    【来源】为碳酸盐类矿物方解石族方解石。主含碳酸钙。

    【别名】钟乳、石乳、公乳、芦石、夏石、虚中、石钟乳、滴乳石、煅钟乳、鹅管石、殷孽、孔公孽

    【功能主治】温肺气,壮元阳,下乳汁。治虚劳喘咳,寒嗽,阳痿,腰脚冷痹,乳汁不通。(阴虚火旺肺热咳嗽者忌服)

     

    14.花蕊石

    【来源】为变质岩类岩石蛇纹大理岩。

    【别名】花乳石、白云石、煅花蕊石

    【功能主治】化瘀,止血。治吐血、衄血、便血、崩漏,产妇血晕,死胎、胞衣不下,金疮出血。(凡无瘀滞及孕妇忌服)

     

    15.代赭石

    【来源】为氧化物类矿物刚玉族赤铁矿的矿石。主含三氧化二铁。

    【别名】赭石、丁石、钉赭石、铁朱、朱土、土朱、赤土、血师、生赭石、煅赭石、醋赭石

    【功能主治】平肝镇逆,凉血止血。治噫气呕逆,噎膈反胃,哮喘,惊痫,吐血,鼻衄,肠风,痔瘘,崩漏带下。(孕妇慎服)

     

    16.寒水石

    【来源】据考证应为硫酸盐类矿物芒硝的晶体。另北方有用红石膏、南方有用方解石作寒水石的。

    【别名】凝水石、白水石、凌水石、水石、冰石、泥精、盐精石

    【功能主治】清热降火,利窍,消肿。治时行热病,积热烦渴,吐泻,水肿,尿闭,齿衄,丹毒,烫伤。(脾胃虚寒者忌服)

     

    17.滑石

    【来源】为硅酸盐类矿物滑石矿石。

    【别名】液石、共石、脱石、番石、夕冷、脆石、活石、化石、画石、滑石粉、飞滑石、原滑石

    【功能主治】清热,渗湿,利窍。治暑热烦渴,小便不利,水泻,热痢,淋病,黄疸,水肿,衄血,脚气,皮肤湿烂。(脾虚气弱,精滑及热病津伤者忌服。孕妇慎服)

     

    18.无名异

    【来源】为氧化物类矿物软锰矿石。

    【别名】土子、干子、秃子、铁砂、黑石子

    【功能主治】去瘀止痛,消肿生肌。治跌打损伤,金疮,痈肿。

     

    19.黑矾

    【来源】为硫酸盐类矿物水绿矾矿石或化学合成品。主含硫酸亚铁。

    【别名】绿矾、皂矾、青矾、皂荚矾、滥矾、硫酸亚铁、煅绿矾、(煅制品又称:绛矾、矾红)

    【功能主治】燥湿化痰,消积杀虫,止血补血,解毒敛疮。治黄肿胀满,疳积久痢,肠风便血,血虚萎黄,湿疮疥癣,喉痹口疮,烂弦风眼。(多服能引起呕吐腹痛,胃弱者慎服)

     

    20.白矾

    【来源】为硫酸盐类矿物明矾石经加工炼制而成。成分是含水硫酸铝钾。

    【别名】明矾、矾石、理石、石涅、涅石、雪矾、柳絮矾、生矾、白君、矾精、云母矾

    【功能主治】消痰,燥湿,止泻,止血,解毒,杀虫。治癫痫,喉痹,疚涎壅甚,肝炎,黄疸,黄肿,胃、十二指肠溃疡,子宫脱垂,白带,泻痢,衄血,口舌生疮,疮痔疥癣,水、火、虫伤。(阴虚胃弱,无湿热者忌服)

     

    21.枯矾

    【来源】为白矾经煅制脱去结晶水后的炮制品。

    【别名】巴石、煅明矾

    【功能主治】消痰,燥湿,止泻,止血,解毒,杀虫。治癫痫,喉痹,疚涎壅甚,肝炎,黄疸,黄肿,胃、十二指肠溃疡,子宫脱垂,白带,泻痢,衄血,口舌生疮,疮痔疥癣,水、火、虫伤。

     

    22.胆矾

     

    【来源】为硫酸盐类胆矾族矿物胆矾的晶体,或为硫酸作用于铜而制成的含水硫酸铜结晶。

    【别名】石矾、蓝矾、兰矾、石胆、黑石、立制石、翠胆矾、铜筋、鸭嘴绿胆矾、硫酸铜

    【功能主治】催吐,祛腐,解毒。治风痰壅塞,喉痹,癫痫,牙疳,口疮,烂弦风眼,痔疮,肿毒。(体虚者忌服)

     

    23.硇砂

    【来源】为氯化物类卤砂族矿物卤砂(硇砂)的结晶体或人工制品。

    【别名】白硇砂、淡硇砂、岩硇砂、赤砂、黄砂、狄盐、气砂、狄砂、神砂、北庭砂、透骨将军、氯化铵矿石

    【功能主治】消积软坚,破瘀散结。治症瘕痃癣,噎膈反胃,痰饮,喉痹,积痢,经闭,目翳,息肉,疣赘,疔疮,瘰疬,痈肿,恶疮。(体虚无实邪积聚及孕妇忌服)

     

    24.朱砂

    【来源】为硫化物类矿物辰砂族辰砂。主含硫化汞。

    【别名】辰砂、丹砂、汞砂、赤丹、洋尖砂、珠宝砂、劈砂、镜面砂、飞朱砂、朱砂粉

    【功能主治】安神,定惊,明日,解毒。治癫狂,惊悸,心烦,失眠:眩晕,目昏,肿毒,疮疡,疥癣。(不宜久服、多服)

     

    25.紫石英

    【来源】为卤素化合物氟化物类萤石族矿物萤石。主含氟化钙。

    【别名】萤石、氟石、赤石英、煅紫石英

    【功能主治】镇心,安神,降逆气,暖子宫。治虚劳惊悸,咳逆上气,妇女血海虚寒不孕。(阴虚火旺者忌服)

     

    26.白石英

    【来源】为氧化物类矿物石英的矿石。主含二氧化硅。

    【别名】石英、煅白石英

    【功能主治】温肺肾,安心神,利小便。治肺寒咳喘,阳痿,消渴,心神不安,惊悸善忘,小便不利,黄疸,石水,风寒湿痹。

     

    27.赤石脂

    【来源】为硅酸盐类矿物多水高岭石族多水高岭石矿。

    【别名】石脂、高岭石、五色石脂、赤符、陶土、红高岭土

    【功能主治】涩肠,止血,收湿,生肌。治久泻,久痢,便血,脱肛,遗精,崩漏,带下,溃疡不敛。(有湿热积滞者忌服。孕妇慎服)

     

    28.白石脂

    【来源】为硅酸盐类矿物水化硅酸铝矿。

    【别名】白符、白陶土、高岭土

    【功能主治】涩肠,止血。治久泻,久痢,崩漏带下,遗精。(有湿热积滞者忌服)

     

    29.大青盐

    【来源】为卤化物类矿物石盐的结晶。

    【别名】胡盐、石盐、寒盐、羌盐、青盐、粗盐、岩盐、戎盐

    【功能主治】凉血,明目。治尿血,吐血,齿舌出血,目赤痛,风眼烂弦,牙痛。(水肿忌服)

     

    30.铅粉

    【来源】为铅经加工制成的碱式碳酸铅。

    【别名】粉锡、借锡、水粉、胡粉、定粉、流丹、鹊粉、白膏、铅白、光粉、白粉、瓦粉、官粉、宫粉、丹粉、锡粉、解锡、太乙粉

    【功能主治】消积,杀虫,解毒,生肌。治疳积,下痢,虫积腹痛,症瘕,疟疾,疥癣,痈疽,溃疡,口疮,丹毒,烫伤。(内服宜慎,脏腑虚寒者及孕妇忌服)

     

    31.自然铜

    【来源】为硫化物类矿物黄铁矿。主含二硫化铁(FeS2)。

    【别名】然铜、方块铜、石髓铅、黄铁矿、煅自然铜、醋自然铜

    【功能主治】散瘀止痛,接骨续筋。治跌打损伤,筋断骨折,血瘀疼痛,积聚,瘿瘤,疮疡,烫伤。(阴虚火旺,血虚无瘀者忌服)

     

    32.玛瑙

    【来源】为矿物石英的隐晶质变种之一。

    【别名】马脑、文石

    【功能主治】主辟恶,熨目赤烂。

     

    33.火硝

     

    【来源】为硝酸盐类硝石族矿物钾硝石,经加工炼制而成的结晶体。主含硝酸钾(KN03)。

    【别名】硝石、消石、苦硝、焰硝、地霜、生硝、北帝玄珠

    【功能主治】破坚散积,利尿泻下,解毒消肿。治痧胀,心腹疼痛,吐泻。黄疸,淋病,便秘,目亦,喉痹,疔毒,痈肿。(体弱及孕妇均忌服)

     

    34.芒硝

     

    【别名】朴硝、皮硝、毛硝、马牙硝、土硝、盆硝

    【功能主治】泻下通便,润燥软坚,清火消肿。常用于实热积滞,腹满胀痛,大便燥结,肠痈肿痛;外治乳痈,痔疮肿痛。(孕妇慎用;不宜与硫黄、三棱同用)

     

    35.石膏

     

    【来源】为硫酸盐类矿物石膏矿石。

    【别名】石羔、冰石、白虎、生石膏、玉大石、软石膏、细石、煅石膏、熟石膏

    【功能主治】生用解肌清热,除烦止渴。治热病壮热不退,心烦神昏,谵语发狂,口渴咽干,肺热喘急,中暑自汗,胃火头痛、牙痛,热毒壅盛,发斑发疹,口舌生疮。煅敷生肌敛疮。外治痈疽疮疡,溃不收口,汤火烫伤。(脾胃虚寒及血虚、阴虚发热者忌服)

     

    36.红信石

     

    【来源】为一种天然矿物,加工以后就是著名的砒霜。主含三氧化二砷(As2O3),杂少量硫化砷。

    【别名】红倌、红砒、砒石

    【功能主治】外用蚀疮去腐,内服劫痰平喘。(大毒之品,用之宜慎。体虚者及孕妇忌用,外用亦不可过量或久用,以免中毒)

     

    37.白信石

    【来源】为三氧化二砷(As2O3),俗称“砒霜”。纯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易升华。

    【别名】砒霜、鹤顶红

    【功能主治】祛痰止哮,截疟,蚀腐,杀虫。(大毒之品,用之宜慎。体虚者及孕妇忌用,外用亦不可过量或久用,以免中毒)

     

    38.硫黄

    【来源】为硫磺矿或含硫矿物冶炼而成。主含自然硫(S)。

    【别名】石硫黄、石流黄、石留黄、昆仑黄、黄牙、西丁、西土、倭硫黄

    【功能主治】壮阳,杀虫。治阳痿,虚寒泻痢,大便冷秘;外用治疥癣,湿疹,癞疮。

     

    39.雄黄

    【来源】为硫化物类矿物,化学成分是四硫化四砷(As4S4),常与雌黄共生。桔红色,条痕呈浅桔红色,受热熔化为暗红色熔体。

    【别名】明雄黄、黄金石、石黄、天阳石、黄石、鸡冠石、黄食石、熏黄

    【功能主治】燥湿,祛风,杀虫,解毒。治疥癣,秃疮,痈疽,走马牙疳,缠腰蛇丹,破伤风,蛇虫蟹伤,腋臭,臁疮,哮喘,喉痹,惊痫,痔瘘。(内服宜慎,不可久用。阴亏血虚及孕妇忌服)

     

    40.雌黄

    【来源】为晶体属单斜晶系的硫化物类矿物,化学成分是三硫化二砷(As2S3)。柠檬黄色,条痕鲜黄色,受热熔化为黄色熔体。

    【别名】黄金石、石黄、黄石、鸡冠石、天阳石

    【功能主治】解毒杀虫,燥湿祛痰,截疟。用于痈肿疗疮,蛇虫咬伤,虫积腹痛,惊痫,疟疾。(阴亏血虚及孕妇忌服)

     

    41.礜石

    【来源】为硫化物类矿物毒砂的矿石。主含砷黄铁矿(FeAsS)。

    【别名】(yù)、青分石、立制石、固羊石、太白石、石盐、白礜石

    【功能主治】消冷积,祛寒湿,蚀恶肉,杀虫。用于痼冷腹痛,积聚坚癖,风冷湿痹,痔瘘息肉,恶疮癣疾。

     

    42.扁青

    【来源】为碳酸盐类矿物蓝铜矿的矿石。主含碱式碳酸铜.

    【别名】白青、碧青、石青、大青

    【功能主治】祛痰,催吐,破积,明目。用于风痰癫痫,惊风,目痛,目翳,创伤,痈肿。

     

     

    43.长石

     

    【来源】为硫酸盐类硬石膏族矿物硬石膏。

    【别名】方石、直石、土石、硬石膏

    【功能主治】利小便,通血脉,明目祛翳。用于风热目疾,胃中结气,小便不利。

     

    44.水银

    【来源】为常温常压下以液态存在的金属汞。

    【别名】白澒、姹女、澒、神胶、元水、铅精、流珠、元珠、赤汞、砂汞、灵液、活宝、子明

    【功能主治】杀虫,攻毒。治疥痹,梅毒,恶疮,痔瘘。(大毒之品,不宜内服,孕妇尤忌。外用亦不可过量或久用,以免中毒)

     

    45.海浮石

    【别名】石花、水花、海石、浮石、浮水石、浮海石、海南石、羊胆石、水泡石、羊肚石、火山浮石

    【功能主治】清肺火,化老痰,软坚,通淋。治痰热喘嗽,老痰积块,瘿瘤,瘰疬,淋病,疝气,疮肿,目翳。(虚寒咳嗽忌服)

     

    46.龙骨

    【来源】为古代多种大型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

    【别名】花龙骨、五花龙骨、青化龙骨、生龙骨、煅龙骨

    【功能主治】镇惊安神,敛汗固精,止血涩肠,生肌敛疮。治惊痫癫狂,怔忡健忘,失眠多梦,自汗盗汗,遗精淋浊,吐衄便血,崩漏带下,泻痢脱肛,溃疡久不收口。

     

    47.龙齿

    【来源】为古代多种大型哺乳动物的牙齿化石。

    【别名】龙牙、青龙齿、煅龙齿

    【功能主治】镇惊安神,除烦热。治惊痫癫狂,烦热不安,失眠多梦。(得人参、牛黄良。畏石膏)

     

    48.石燕

    【来源】为古生代腕足类动物弓石燕及其近缘动物的化石。

    【别名】石燕子、燕子石、大石燕

    【功能主治】除湿热,利小便,退目翳。治淋病,小便不通,带下,尿血,肠风痔漏,眼目障翳。(体虚、无湿热及孕妇忌服)

     

    49.石蟹

    【来源】为古生代节肢动物石蟹及其近缘动物的化石。

    【别名】蟹化石、大石蟹、灵石蟹、石螃蟹

    【功能主治】清肝明目,消肿解毒。治目赤,翳膜遮睛,喉痹,痈肿,漆疮。(妊娠不可服)

     

    50.琥珀

    【来源】为古代松科植物树脂埋藏地下转化成化石样物质。

    【别名】松珀、煤珀、血珀、育沛、蜡珀、江珠、花珀、柳青、顿年、红松脂、烟煤精、琥珀屑、琥珀粉、血琥珀、血珀、光珀

    【功能主治】镇惊安神,散瘀止血,利水通淋。治惊风癫痫,惊悸失眠,血淋血尿,小便不通,妇女闭经,产后停瘀腹痛,痈疽疮毒,跌打创伤。(阴虚内热及无瘀滞者忌服)

    尾注:

    (1)由于缺乏现代岩石矿物学广泛采用的科学分类和命名方法,我国传统中医记述的矿物类药材名称较为杂乱,缺少规范化。

    (2)传统中医学与现代地质学对矿物的命名多有不一致处,同物不同名者比比皆是,同名不同物者亦有之。譬如,中药材中的“紫石英”实为萤石,“自然铜”实为黄铁矿,“长石”实为硬石膏……<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中药鉴定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中药鉴定技术培训:50种常见的矿物类中药知识,对于中药鉴定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医药卫生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本站在转载文章时均注明来源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未用于商业用途。如因本站的文章、图片等在内容、版权或其它方面存在问题或异议,请与本站联系(电话:0592-5551325,邮箱:help@onesoft.com.cn),本站将作妥善处理。

    收藏

    赞一个

    踩一下

    换一批

    中药鉴定课程推荐

    口腔医学

    医学专业

    128962人学过

    ¥500/月

    护理学

    医学专业

    146263人学过

    ¥500/月

    中药鉴定技术

    医学专业

    110530人学过

    ¥500/月

    人体解剖学

    医学专业

    99941人学过

    ¥500/月

    配镜技术

    医学专业

    124934人学过

    ¥500/月

    医药卫生客服中心

    王老师

    立即交谈

    林老师

    立即交谈
    更多>>

    推荐阅读

    100VR精品课程推荐

    评价

    0
    发表评论

    0/500字

    更多>>

    最新文章

    江苏持续推进职教体系建设改革

    江苏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8项重点任务,持续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度。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省市联合建设改革新模式试点,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部省共建,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围绕江苏“1+3”重点功能区、苏锡常都市圈等重点区域,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打造一批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围绕江苏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由产业链链主企业、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联合组建一批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建设6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000门左右省级在线精品课程,扩大优质资源共享;实施产教融合提升行动,对标产业发展前沿,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建设50个左右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现代产业学院。省级层面建成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遴选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 来源:新华日报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