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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作者:100VR
    发表于:2024-02-02
    阅读:19
    评论:0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日前印发,其中明确:将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以多种形式参与相关专业的企业实践,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任职年限不足五年的,年均不少于1个月),并撰写实践报告作为职称评价基本条件等。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教研机构及干部培训学校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和名称: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履行教学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五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应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非教师系列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

    1.正高级讲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2.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副高级职称

    1.高级讲师:具有博士学位后,聘任中级职称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聘任中级职称满7年。

    (三)中级职称

    1.讲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后,聘任助理级职称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

    2.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助理级职称满3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聘任助理级职称满5年。

    (四)初级职称

    1.助理讲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教满1年。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员级职称满1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员级职称满2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聘任员级职称满3年。

    3.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教满1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满2年。

    第八条 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其中晋升正、副高级职称均应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晋升中级职称应承担班主任工作2年。

    第九条 有效评审年度内,应满足以下教育教学工作量:

    (一)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400课时以上。其中“双肩挑”人员,正校级领导130课时以上、副校级领导200课时以上、中层干部260课时以上;专职教师中兼任行政工作或党务工作人员300课时以上。企业实践每周计教学工作量8课时,每学年最多不得超80课时。

    (二)干校系统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160课时以上。

    (三)教研员和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教研员每年210个工作日以上,专职生管教师每年190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条 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单位)工作安排。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晋升正高级职称或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

    第十一条 企业实践任务

    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以多种形式参与相关专业的企业实践,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任职年限不足五年的,年均不少于1个月),并撰写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教研员结合学校所开设专业或所教研专业(学科)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周(任职年限不足五年的,年均不少于1周),并撰写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正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育工作业绩突出。

    (二)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文化课教师独立主讲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独立主讲2门专业课程。

    实习指导教师为主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近五年(不足五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下同)平均每学年2次带领学生参加企业实习。

    (四)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五)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开设4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1次省级以上);教研员开设5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3次省级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开设3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1次省级以上)。

    (六)独立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 

    实习指导教师独立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专业技能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成果。

    第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具有特色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具备下列A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以上,或同时具备A类条件的一项和B类条件的三项(至少二项为不同条目)以上,其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至少具有一项技能竞赛类条件。

    A类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

    1.发表3篇论文(其中1篇核心期刊论文)。教研员发表4篇论文(其中2篇核心期刊论文,教育管理论文不超过1篇)。

    2.获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其他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中1项,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中1项。

    3.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4.作为主编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其中获教材建设奖国家级二等奖的可认定至副主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可认定至所有参编人员;或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研员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

    5.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本人参赛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

    6.主持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获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其他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中1项,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2)中1项。

    2.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3.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其中获教材建设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可认定至所有参编人员。

    4.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一类竞赛前10名。

    5.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一等奖),或1项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

    6.主持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

    B类条件:

    1.获1项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8),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实习指导教师排名前2)中1项。

    2.完成1项国家级(排名前5)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教研员完成2项。

    3.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研员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实习指导教师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4.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一类竞赛前5名。

    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

    5.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一类竞赛前10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前8名,或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

    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二等奖以上),或1项国家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1项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8名。

    6.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实习指导教师8万字以上)。

    7.参与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排名前3)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验收。

    8.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级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考试大纲、竞赛规程,或国家级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正式印发。

    9.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1部行业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10.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方面具有突出实践能力,并取得显著成效,完成企业实践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高级讲师

    1.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社部门认定,下同),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较强行业企业培训能力,至少承担2次具有较高水平的培训任务。

    3.文化课教师带学生3次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或体育、艺术类教师本人参加3次县(市、区)级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艺术类评选或裁判活动,其中至少1次为设区市级以上。文化课教研员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撰写1篇高质量的学科建设报告。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开展深入细致、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二)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三)文化课教师独立主讲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独立主讲2门专业课程。

    实习指导教师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近五年平均每学年2次带领学生参加企业实习。

    (四)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良好。

    (五)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开设3次县(市、区)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至少1次为设区市级以上),教研员开设5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

    (六)独立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教科研成果。

    实习指导教师独立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专业技能方面取得技能竞赛成果。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专业教学等方面研究,在教育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绩。具备下列A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以上,或同时具备A类条件的一项和B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以上,其中实习指导教师至少具有一项技能竞赛类条件。

    A类条件:

    1.发表2篇论文,同时完成1项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教研员发表3篇论文(其中教育管理论文不超过1篇),同时完成1项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2.获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以上(排名前8)、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中1项。

    3.完成1项省级(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1项设区市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

    4.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5.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以上竞赛前8名。

    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竞赛前5名。

    6.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

    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或1项省级一等奖以上,或1项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1项省级一类竞赛前8名。

    7.参与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排名前3),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或主持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省级验收。

    8.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B类条件:

    1.发表2篇论文(其中1篇可为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文章)。

    教研员发表3篇论文。实习指导教师发表1篇论文(可为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文章)。

    2.获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中1项。

    3.完成1项设区市级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1项县(市、区)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

    4.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5.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

    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设区市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竞赛前8名。

    6.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竞赛前8名。

    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二等奖以上或1项设区市级一等奖以上,或1项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1项省级二类竞赛前5名。

    7.参与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排名前3)并通过省级验收,或参与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排名前3)并通过省级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并通过设区市级以上验收。

    8.参与制定(修订)1项省级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考试大纲,或省级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正式印发。

    9.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1部行业标准(排名前10),并颁布实施。

    10.获2项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一)高级讲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一定行业企业培训能力,至少承担2次培训任务。

    3.文化课教师带学生2次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或体育、艺术类教师本人参加2次县(市、区)级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艺术类评选或裁判活动。文化课教研员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撰写1篇较高质量的学科建设报告。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

    第五章  中级职称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学科)教学实训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二)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三)独立主讲1门课程。实习指导教师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近五年平均每学年2次带领学生参加企业实习。

    (四)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

    (五)开设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效果良好。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1篇论文,或撰写1篇论文被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教研员发表1篇论文。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排名前3)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3.参与完成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验收。

    4.本人或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以上奖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一)讲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文化课教师至少1次带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文化课教研员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撰写1篇一定质量的学科建设报告。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

    第六章  初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实训环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二)具有所教专业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能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方案,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开展实训工作。

    (三)虚心求教,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校本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教研总结(2000字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本工种或相近工种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本工种或相近工种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

    第七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除学历(学位)、资历不足外,教学科研等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人员,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规定资历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不具备规定资历(须在低一级职务聘满3年,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1年)的,须具备以下1项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具备以下2项条件(可为同一条目)。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1项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2.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或班主任能力比赛)国家级一等奖。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具备正高级职称教科研业绩成果A类条件的一项。

    第二十六条 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本人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学生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的海外留学回国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业绩条件超过相应职称层级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条件,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根据其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的,可按规定渠道直接申报认定正高级职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考核确认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含助理级和员级)必须通过职称评审方式取得,今后不再进行考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分级管理原则下,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省人社厅、教育厅负责评审省属中职学校(含干部培训学校)的职称,设区市负责所辖地区中职学校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选择从条件成熟的专业入手,妥善实施,稳步推进。暂不具备评审条件或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可报请省人社厅、教育厅同意后委托评审。

    各设区市人社、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吸纳行业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大影响力、本领域较高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合规组建中职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实行动态管理。

    各设区市对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初审后,报省人社厅预审,并按规定提交开评报告。省人社厅、教育厅要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三十二条 晋升正高级职称须参加省级组织的面试答辩,晋升副高级、中级职称须按分级管理原则参加省级或设区市组织的业务考核。

    第三十三条 教研员指在教研机构(不含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文化课包括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物理、化学等。同时承担文化课教学和专业课教学的,应按专业课教师的要求申报职称。

    第三十五条 规划(统编)教材指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的教材。所有认定的参编人员(含主编、副主编)均应为相关专业(学科)且本人撰写部分均不少于5万字。

    第三十六条 行业企业培训指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的通识类、专业技术类培训。

    第三十七条 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不符的,须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4-6门本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科长、德育主任、团委书记、专职生管教师可选择申报思想政治学科职称或任教专业(学科)教师职称。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团委书记、年段长、教研组长、专职生管教师,工作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教育教学要求。

    承担学生心理辅导(咨询)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所在单位未设置班主任岗位的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四十条 发表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期刊(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不含书评、广告类等非学术文章),限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报纸、电子期刊以及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等不予采用。

    第四十一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所列刊物。核心期刊论文指论文发表时所在期刊为核心期刊或从论文发表的时点向前追溯2年为核心期刊。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四十二条 专著指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的具有CIP数据核字号的教育教学类或学术类著作,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著作。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教材、工具书、习题集、教辅资料不予采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认定成果的单位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职教中心、电教馆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须为本专业相关并通过结题验收的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教研员及校级领导完成的教育管理类项目可视同上述项目。

    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教育教学类、学术类等国家级学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可视同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福建省省级行业协会或省级学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可视同设区市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

    第四十五条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牵头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赛事,包括技能竞赛、教学能力比赛、班主任能力比赛等。

    一类竞赛指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或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的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技能竞赛。二类竞赛指省级以上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牵头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各年度技能竞赛分类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技能竞赛通知文件为准。

    竞赛项目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四十六条 研究课、示范课和观摩研讨课参照公开课界定。在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公开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班主任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获奖1项,或在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培训班学员除外)1次,可视同相应级别的公开课1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省属中职学校联合举办的教学教研、技能竞赛活动视同设区市级教学教研、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指学校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每学年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形成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主持”均指排名第一;专利须为第一发明人,且与申报专业相关;改革建设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年限不少于1年。

    第四十九条 团队合作完成的竞赛,获奖教师认定全体参赛教师;团队合作指导的竞赛,获奖指导教师仅认定前2名。

    第五十条 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除本文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所列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教科研业绩成果等职称申报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人所取得的。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有效评审年度指自申报年度向前推算,扣除不得申报年度,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

    第五十二条 高层级的学历、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人员晋升时使用。同一业绩成果就高使用,不重复计算。

    第五十三条 专业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之间不再进行转评,符合晋升条件的,可连转带升,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的,应当进行转评。转评人员须在现教学岗位受聘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且需提交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任职年限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五十五条 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下一次申报应补充新的教育教学或教科研业绩成果。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学位)、资历、教科研业绩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将基本情况(含《简明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在本单位网站或公告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健全诚信申报制度。论文、专著、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凡有违反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第五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试用期内人员。

    2.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情形之一,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在影响期内的。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不定等次(不含考核确认人员)的,当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均不得申报。

    4.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或党纪、政纪或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除的。

    5.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申报资格的,撤销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出现以上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第六十条 本文中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14〕81号)同时并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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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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