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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评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作者:环境保护
    发表于:2020-01-15
    阅读:4663
    评论:0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

      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3项配套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于2019年4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马园园、应利

      电话:(010)66556428、66556408

      传真:(010)66556428

      邮箱:huanpingsizonghechu@mee.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环评互联网】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单位要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下列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二)第一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编制单位信息公开】编制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鼓励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公开技术成果、保障条件等技术能力信息。编制单位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编制人员要求】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编制人员应当按规定在信用平台公开本人的基本情况、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并取得信用编号。公开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编制人员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鼓励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教育背景、工作业绩等技术能力信息。编制人员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主持和委托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编制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并形成可追溯的质量控制记录。编制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开展现场踏勘,掌握项目周边环境现状、环境保护目标等情况,并形成影像记录;开展环境影响预测时,应当记录原始数据,并形成预测过程文件。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编制情况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见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核,并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环评互联网】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及时存档。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来源、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环境影响预测、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预测过程文件、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进行检查和对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规范性检查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质量考核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信;(二)内容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三)评价结论是否明确、正确和合理。

    第十九条【复核】生态环境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开展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相关复核。复核中应当对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公众投诉举报多的区域、失信行为多的编制单位,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比例。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逐步加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抽取范围。

    第二十条【抽查】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抽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二十一条【举报和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二十二条【接受监督检查】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

    (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

    (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漏的;

    (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要求的;

    (九)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

    (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

    (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在作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及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问题情况、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后续措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一)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二)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 员编制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编制质量开展复核;有 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避免项目建设产生 不良环境影响,必要时应当撤销相应审批文件。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管理职责和失信记分】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信用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予以记分。

     第三十条【失信行为】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或者行为: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的;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在 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及时更新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三)建设单位、技术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两家以上编制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以及未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合同的;(四)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填写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五)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七)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通报批评的;(八)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失信记分程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予以通报,并于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中,对未在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的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信用平台为其建立诚信档案,并记录其基本情况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信用管理对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情形的,由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分,并在处理处罚决定中一并通报其失信记分情况。在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予以通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信用管理对象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失信记录公开期限】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长期公开。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节点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时间为准。

    第三十三条【失信记分累计】生态环境部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每年的11日至1231日)内的失信记分实施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守信激励措施】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无失信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减少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的激励措施。【环评互联网】

    第三十五条【失信惩戒措施一】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两年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两年惩戒期内加大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六条【失信惩戒措施二】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五年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长期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惩戒期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七条【惩戒情况通报和公开】生态环境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记分周期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和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建设项目情况予以通报,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失信记分办法】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法信息推送和联合惩戒】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环境部定期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受到行政处罚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未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情况,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第四十条【审批部门和人员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行业自律】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第四十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在一个编制单位中按国家相关规定与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一个编制单位中在编。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编制人员全职工作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为其他单位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本办法所称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的技术单位。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范性进行检查和对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2019 年月 日起施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同时废止。

     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可自愿按本指南开展能力建设,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各项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条编制单位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满足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有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员。

    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

    第五条技术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近4年内承担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修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软件。

     第七条本指南所称全职人员是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记录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时,应当一并记录作出通报的时间,并上传相关文件。【环评互联网】

     第三条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失信记分 20 分:

    (一)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罚款上限处罚的;

    (二)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三)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四)编制单位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情况不属实的;

    (六)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拒绝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失信记分 10 分:(一)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未达到上限的;(二)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第六条信用管理对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5-7 分。

    第七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或者行为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记分 4 分:(一)编制单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但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开或者及时更新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二)编制人员的从业单位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情况属实,但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及时更新其他基础信息,以及公开的其他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填写相关情况或者签 字盖章的; (四)建设单位或者技术单位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第八条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分别失信记分 4 分:(一)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两家及以上编制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及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二)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签订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委托合同的;(三)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的。

    第九条信用管理对象未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本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编制人员或者由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 4 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从业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以下简称《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失信记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三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填写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基础材料。 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填写技术能力信息并动态更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基础信息和上传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技术能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承诺,并对本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符合性作出承诺。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企业法人的出资情况、事业单位法人的举办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鼓励编制单位填写的技术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项目类别、是否属于重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和编制主持人; (二)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课题的承接时间、立项单 位、主要研究内容、验收(鉴定)时间; (三)承担制修订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名称、 立项单位、立项时间、已发布的标准号; (四)工作场所、具备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软件等情况。 填写时应当一并上传编制单位承诺书(附 1)和法人相关材料。

    第五条编制单位提交信息和上传材料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性等基础信息和技术能力信息,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第六条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 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一)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出资人、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挂靠单位变更的,以及出资人中的法人出资人变更的;(三)编制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按本规定第四条上传变更后单位的相关材料;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上传法人资格终止材料。

    第七条编制人员应当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并应当在信用平台选择所在的从业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还应当填写相应的证书编号及取得时间。 鼓励编制人员填写的技术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历和所学专业; (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项目类别、是否 属于重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和编 制单位; (三)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组织单位。 填写时应当一并上传编制人员承诺书(附 2)、在从业单位的全职工作情况材料、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第八条编制人员提交信息和上传材料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并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填写的基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除外)以及技术能力信息,并自动归集至其从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中予以公开。

     第九条编制人员基础信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更新相关信息:(一)取得信用编号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二)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上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上传在变更后单位的全职工作情况材料和原从业单位离职证明,或者原从业单位法人资格终止材料。

    第十条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查询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填写的全部信息和上传的材料,但不得将信用平台未公开信息和相关材料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在信用平台公开基础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以及上传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和《失信记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可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编制单位法人资格终止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信用平台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因有《失信记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中的失信行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惩戒期届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符合规定后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信用平台保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更新信息前的相关信息,并自动形成变更记录。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法人相关材料是指下列材料之一:(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登记情况查询记录。出资人中含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出资人中含有企业法人的,还包括该类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二)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终止材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公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法人终止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全职工作情况材料是指下列材料之一:(一)从业单位人事部门近 3 个月内出具的在本单位在编的情况说明; (二)近 3 个月内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关网站查询的在从业 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技术单位、从业单位和编制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类别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类别;所称重点项目是指《能力建设指南》中的重点项目。 附:1.编制单位承诺书 2.编制人员承诺书

      

    附件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说明

    • 相关背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 2018 12 29 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

    • 编制原则

    (一)依法依规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环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框架下,重点围绕新修改的《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 定,构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放开后,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二)强化监管 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审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 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为保证环 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明确 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建设单 重审批结果、轻环评内容而导致的环评市场不正当竞争,以 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和三同时不落实等问题。将建设单 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 责任追究范畴,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 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 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 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

    (三)平稳过渡 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 管理手段,同时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参考现有环评单位能力建设情况,配套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引导编制单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设单位择优选取技术单位,继续发挥现有技术队伍的行业中坚作用。按照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现实情况,继续限制环保系统单位和一般性事业单位从事环评工作,维护环评市场公平公正。

    三、编制重点

    (一)明确编制主体 严格落实法律要求,不再强制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是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提出编制要求 明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建立编制 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配套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继续实行编制 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并由取得职业资格的环评工程师组织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整体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规范委托合同签 订、编制过程、审核签章、档案管理等主要工作环节,明确相关要 求。

    (三)突出质量核心 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完善监管体系。继续实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的日常考核,辅以大数据、智能 化手段对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和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基础上,强化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靶向监管,提升管理效能。对出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行政处理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管理措施。根据环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细化一般性质量问题的情形,对存在相关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细化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等三类严重质量问题情形,以提高法律相关条款在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权,为管理部门规范执法和问题查处提供依据。

    (四)实施信用管理 为规范新形势下环评行业秩序,促进相关单位和人员提高诚信意 识,按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对建设项目、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并配套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对年度累计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根据累计分数不同,分别提出列入黑名单、加大监管频次等差别化惩戒措施;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减少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编制主体组织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编制主体为单位。本办法中对编制主体提出了独立法人的基本要求,并对技术单位提出了企业法人等基本要求。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相比,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更为明确,更有利于在实际管理中落实责任。二是脱钩改制单位不走回头路2009 年以来,环保系统外 230 余家事业单位中有近 200 家完成环评体制改革,已由相应企业法人承担环评工作,在推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16 年,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全面完成,相关单位已全部退出环评市场。本办法中继续限制一般性事业单位和环保系统相关单位从事环评工作,有利于维护环评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

    (二)关于编制主持人要求 环评工作涉及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 环评工程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在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方法 等方面,对环评文件质量有较强的把握能力。本办法中规定由环评工程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主要目的是发挥相关人员作用,保证环评文件质量。本办法未对主要编制人员作相应规定。

    (三)关于编制单位能力建设指南 该指南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编制单位可自愿按照指南中提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要求,自觉加强人才培养,积累实践经验,提升软硬件水平和技术能力。编制单位也可自愿在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能力情况并动态更新,供建设单位查询和择优选择。

    (四)关于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 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分为 8 类。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分,并将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及时记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诚信档案,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由生态环境部对信用管理对象一个自然年内的失信记分实施动态累计。配套的失信记分办法中明确了各类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并给出失信记分累计的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失信记分应履行提前告知等相应程序。

    (五)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是掌握从业队伍基本情况、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办法中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主动公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个人基本情况、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相关信息作为诚信档案的组成部分纳入信用平台统一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和方便建设单位查询。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主动公开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相关专业水平情况。配套的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各项信息填写和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材料要求。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拟以生态环境部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同时废止。与本办法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 3 项规范性文件,拟同步发布。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生态环境部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生态环境部发布环评报告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知识,对于生态环境部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资源环境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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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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