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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发表于:2019-09-16
    阅读:4322
    评论:0

    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来源:河北教育发布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职业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众接受优质职业教育需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职业教育在办学条件、布局结构、育人质量、服务水平、发展环境、要素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还不够完善,办学体制机制还不够灵活,产教融合程度还不够高等等。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事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进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创新产教深度融合的办学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经过5-10年时间,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格局基本形成,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获得感显著增强。到2022年,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重要进展。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大幅提升。120所中等职业学校率先做优做强,25所省级以上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4所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30个高水平专业(群),建成2所高水平技师学院。

      ——校企协同育人水平显著提高。“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达到60%。建成5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成100个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多元办学格局基本形成。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日趋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等办学体制改革和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新建一批民办职业院校。

      ——国际化办学迈出重要步伐。与发达国家高端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合作日益紧密,建成20个高水平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力争新增3个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个职业院校学生海外实习培训基地。

      ——服务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结构紧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教育结构、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实现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落实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把握好职业教育改革方向。以标准化建设引领职业教育发展,严格执行学校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国家办学标准、教学标准和质量标准。完善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和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构建多元化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探索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2.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科学配置职业教育资源,调整优化院校、专业布局。各市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职教园区建设、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区域内职业院校布局调整,重点办好34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支持各地推进职教园区建设,原则上各市均要建设现代化、高水平的职教园区,大力度整合城市区职业教育资源进驻园区,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园区化发展。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本地各类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整合力度,至少办好1所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并将符合城镇布局调整规划的职业教育逐步向县城或产业园区集中。

      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大专业调整力度,严格专业设置论证,推进专业集群式发展。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和市场新需求,重点建设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健康服务等领域若干个专业群,建成紧密对接区域产业结构的专业布局。落实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学校依据职业院校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各市要依据城市职能定位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区域内职业院校发展定位和办学分工,引导区域内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分工协作,分别重点打造2-3个品牌专业,推进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协同发展。

      3.拓宽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融通渠道。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落实“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探索长学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招生规模。适度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制定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等获奖选手免试入学政策。

      4.大力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到2022年全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整体提升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持续支持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120所学校率先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各地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开发区周边试点建设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任务,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5.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持续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建设25所省级以上优质高等职业院校,120个骨干专业(群),40个校企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2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20个省级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整体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实施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重点培育建设4所引领改革、带动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30个紧贴产业发展、校企深度合作、社会认可度高的高水平专业(群),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地。

      6.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继续开展工程教育本科实验班探索。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深化院校全科医学教育改革,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支持适合的退役军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二)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7.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深入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全面推进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增强学生的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等关键能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推进产业文化、企业文化、职业文化、工匠文化、优秀传统文化和创新创业文化全方位融入学校文化建设。

      8.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的要求,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相统一并落地实施。职业院校依据国家教学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学内容,推动课堂革命,提升教育质量。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加强基础知识、职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注重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多种能力,掌握多种技能,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9.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广泛开展职业培训。鼓励支持设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统筹整合各类培训项目,依托职业院校大力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深入开展社区教育与培训,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贫困家庭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等各类培训,培养培训一大批诸如“燕赵家政”“河北月嫂”等社会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依托职业院校建设一批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主动适应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需求,支持建筑企业、职业院校、行业社团以及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各市至少建立一家工种齐全、收费低廉、服务优质、开放共享的建筑工人实训和技能鉴定基地,大规模培养符合雄安标准、雄安质量要求的建筑类一流职业人才。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办学网络,建设全省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放资源,积极创建一批省级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0.推动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依托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推动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免试部分内容,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

      11.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教育结构、人才结构与产业结构协调发展的新体系。2019年起,编制并动态调整河北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明确各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并定期发布。围绕现代农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组建10个左右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支持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纳入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

      12.推动校企深度合作。鼓励职业院校依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可从校企合作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对与职业院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研发中心、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规模以上企业按职工总数的2%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建立规模以上企业把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13.深化校企协同育人。建立国家、省两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体系,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联合开展招生、专业建设、实习实训、质量评价、协同科研攻关等工作。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完善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构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教育科研能力建设,打造高水平教科研队伍。重点建设30个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发30门省级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设一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重点支持3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推进京津冀同类型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式发展。

      14.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推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为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支持政府主导,建设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的公共性、公益性、综合性的职业技能实训场所,提供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创业孵化、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支持企业主导,联合职业院校,面向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重大技术技能需求,建设服务自身员工培训和职业院校学生生产性实习的高水平、专业化实训基地;鼓励制造业企业为新增先进产能和新上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主导,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或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专业化实训基地。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对接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建设20个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基地,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国家和世界技能大赛。

      15.建好“双师型”教师队伍。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招聘和职称评聘办法,将企业工作经历、技术等级列入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教师招聘、评职和聘任条件。自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职业院校引进和招聘行业企业一流紧缺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允许先入职、后取得教师职业资格。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实行“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的设岗用人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切实落实职业院校将15%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请兼职教师、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的政策。

      培育专业化管理和教学队伍。实施职业院校管理干部专业化培养工程,每年开展高等职业院校领导干部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能力提升培训。实施职业院校“精英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200名骨干教师到职业教育发达国家访学或培训。实施职业院校青年教师“青蓝工程”,培养高水平专业教学创新团队、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省级教学名师,培育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和“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实施职业院校“燕赵大师、燕赵名匠”建设计划,遴选认定一批“燕赵大师、燕赵名匠”,按规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所需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引导高水平工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

      (四)增强服务发展能力。

      16.对接发展需求。紧密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我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需要,优先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和电子信息等一批新兴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等一批传统优势专业,撤并一批面向低端产业、就业率低的专业。紧密对接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建设需求,重点建设学前、护理、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等一批紧缺人才专业。提高学前教育人才培养能力,创新学前教育专业培养机制,形成以幼儿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类高等学校积极参与、优质幼儿园为实践基地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扩大护理专业人才培养规模,优化培养结构,改革培养模式,加大老年护理、社区护理、母婴护理等急需专业和高层次护理人才分类培养力度。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等专业,培养大批一流职业人才。对接雄安新区建设发展需求,调整优化雄安新区周边职业院校布局和专业结构,加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为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加快冬奥会服务人才培养,支持河北体育学院、河北师范大学、张家口市职教中心及其他省内有条件的学校培养培训冰雪运动、咨询服务、专职救护、专职医务、雪场建造维护、外语翻译、餐饮服务等各类专业人才。

      17.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打造“双创双服”升级版,开放创新资源,努力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应用技术研发平台,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提高应用技术研发与科技创新能力,注重技术技能积累,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形成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职业院校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等收益用于人员奖励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18.助推民生改善。扎实推进职业教育精准扶贫,落实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学校资助补充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贫失学”。遴选一批城市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精准面向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招生。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大优质职业院校对贫困地区薄弱学校的对口帮扶力度,建立覆盖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职业教育对口帮扶机制。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城市涉农职业院校和县级职教中心面向“菜篮子”产品生产大县、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等在乡从业人员技术技能培训。到2022年,涉农职业院校与农业产业对接率达到100%,培养新型职业农民25000名。

      (五)加快国际化步伐。

      19.推动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推进职业教育在人员互访、校际交流、人才培养、技术培训、资源建设、科学研究等领域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与发达国家高端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共建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引进国际一流的教育教学理念和课程标准、专业课程等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开发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教学标准和优质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特色专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20.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加强外国留学生教育品牌专业和品牌课程建设,鼓励知名企业设立留学生奖学基金,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来冀留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对接装备制造、光伏、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纺织服装、农业、基础设施及高新技术等我省国际产能合作十大领域,主动服务企业“走出去”,与企业共建培养培训基地,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积极承接境外特色园区员工培训,形成与河北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发展模式。

      (六)构建多元办学格局。

    21.推进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改革。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按照试点先行、积累经验、稳步推进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多元主体办学,开展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土地、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兴办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与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依法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各方按一定比例持股,按约定享受相应收益。支持社会力量和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同级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共同开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急需专业、新兴专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专业。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职业教育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新建一批民办职业院校。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22.培育建设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培训载体多元发展、劳动者按需选择、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按照国家制定的遴选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扶优、扶大、扶强。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紧缺职业技能人才需要。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七)健全改革发展保障机制。

      23.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各级政府由“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转变。政府主要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职业院校依法自主办学。扩大和落实职业院校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与调整、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完善有利于调动校企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积极性的绩效分配和校企合作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职业院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确定招聘数量、时间和方式,自主公开招聘人才。

      24.优化改革发展环境。各市要统筹规划区域内职教园区建设和职业院校发展,切实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用地和其他办学需要,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为职业院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业实训设备等重要设施设备采购以及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等设置绿色通道,减少审批、简化程序、提质增效。建立重要改革创新试点省级审核确认制度和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各地和全省职业院校创新动力与发展活力。

      25.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的歧视政策。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毕业生表彰奖励力度。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建立省级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

      26.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切实落实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且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逐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于当地普通高中,建立中等职业学校综合定额标准和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高等职业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000元的规定,并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统筹职业教育经费,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精英人才培养计划等重大项目有序推进,重点向申报国家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倾斜支持。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与国家开发银行加强机制合作,在确保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构建校企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主体,创新结构化融资模式,统筹资源“以丰补歉”等方式,支持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示范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申请发行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鼓励市、县政府在职业教育支出中,向符合条件的实训基地购买技能培训服务,根据实训成本支出适度给予补助。对实训基地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为职业院校筹措经费,鼓励职业院校通过重要基础设施冠名等方式吸引企业捐赠。制定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分制改革试点专业收费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项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三、组织实施

      27.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每一位师生员工参与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8.完善省政府职业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扶贫办等部门组成,省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题,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省教育厅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组建河北省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29.建立健全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建立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督。健全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将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作为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督导考核。

      30.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优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劳动模范、能工巧匠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洪振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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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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