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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常用54项公路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及取样要求

    发表于:2019-09-17
    阅读:6386
    评论:0

    源:工程质量检测交流(ID:gcjcpx)

    1、土颗粒分析、液限、塑性指数、承载比CBR、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天然含水量

    (1)开工前检验一次,施工过程中每5000m³检验一次。

    (2)天然含水量:压实前随时检测开工前检验一次,施工过程中每25000m³检验一次按T0101-2007、T0102-2007要求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编织袋、100kg

    2、细集料(水泥混凝土用)筛分、含泥量、泥块含量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400m³或600t。按T0301-2005取样。先铲除表面处无代表性的部分,然后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底部取得大致相等的若干份组成一组试样。抽检混合料合成级配时也可在拌和楼直接取料。编织袋,10kg

    3、粗集料(水泥混凝土用)筛分、含泥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400m³。编织袋,筛分等30kg,压碎值料10kg

    4、集料(水泥稳定或级配碎石)筛分、含泥量、针片状含量、压碎值、颗粒组成(合成级配),塑性指数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1000m³。编织袋,30kg

    5、粗集料(沥青混凝土用)颗粒组成、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小于0.075mm颗粒含量)、压碎值、密度及吸水率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1000m³。编织袋,筛分30kg,压碎值料10kg粘附性、石料酸碱性、软石含量必要时做。必要时做

    6、细集料(沥青混凝土用)颗粒组成、含泥量(小于0.075mm含量)、砂当量、密度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500m³。按JTGE42-2005要求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编织袋,10kg棱角性必要时做。必要时做

    7、粗集料(国标GB/T14685-2011)按同分类、类别、公称粒级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批,不足6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5000t,按2000t为一批,不足2000t亦为一批。

    8、矿粉筛分、含水率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100T。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500T按JTJE42-2005要求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水泥留样桶,2kg表观密度、塑性指数、亲水系数、加热安定性、必要时做。必要时做

    9、水泥细度、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袋装不得超过200T,散装500T。按T0501-2005水泥取样方法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作为一组试样,提供产品材质单。水泥留样桶,总量至少6kg

    10、粉煤灰细度、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0T。从每批中任抽10袋,每袋取试样不少于1kg,混拌均匀后按四分缩样。提供材质单。水泥留样桶,重量大于3kg。

     

    11、钢筋原材极限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60T。取两根原材,每根截取拉伸试件和冷弯试件各一根。提供材质单。取拉伸试样2根,长度500mm,取冷弯试样2根,长度:(150+5d)mm;分组用绑线绑扎。

    12、钢筋机械连接极限强度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不足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随机取3个试件进行检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随机取3个试件进行检验。

    1.在钢筋骨架安装时,随机截取接头试件

    2.套筒长度 L必须大于或等于2d+10mm(d为钢筋直径)(分组用绑线绑扎)。提供材质单。取3个机械连接试样,3个原材试样。长度50cm,分组用绑线绑扎。

    13、焊接钢筋极限强度、闪光对焊弯曲以3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以1500个同接头型式、同钢筋级别的接头作为一批从不同部位随机取样,闪光对焊弯曲试样应对焊接表面进行抛光。分组用绑线绑扎;闪光对焊取6根(其中3根做冷弯,需将焊口 磨平),搭接焊取3根。

    14、钢绞线极限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松弛试验机械力学性能试验: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得超过60T。松弛试验:同一生产厂家每一种规格或型号检验一次。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每批任选3盘,每盘取一根做拉伸、一根做松弛;提供材质单。分组用绑线绑扎,每根长度:拉伸100cm,松弛240cm。

    15、锚板、夹片外观、硬度、锚固系数每批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100套。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试样,提供材质单。木箱或纸箱;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硬度检验5%且不少于5套,静载试验3套。

     

    16、土工隔栅外观拉伸屈服力、屈服伸长率、2%伸长率时的拉伸力、5%时拉伸力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0卷。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按T1101-2006取样方法在整卷材料上裁所需要的试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分组用绑线绑扎;在同批土工隔栅产品中随机抽取5卷,每卷截取1米作为样品,共5件。

    17、土工布规格尺寸、单位面积质量、宽条拉伸强度、伸长率、顶破强度、渗透系数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5000㎡。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按T1101-2006取样方法在整卷材料上裁所需要的试样并标明长度方向。提供合格证、材质单。分组用绑线绑扎,4㎡。

    18、塑料波纹管、聚乙烯双壁波纹管外观、冲击性能、环刚度、局部横向荷载、烘箱试验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10000m。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现场取样,拉伸取样长度100cm,6根,抗弯试样60d,3根。提供合格证、材质单。分组用绑线绑扎;拉伸取样长度100cm,6根,抗弯试件60d,3根。

    19、伸缩缝外观、物理力学性能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500m。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检测需要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

    20、橡胶支座外观、极限抗压强度、弹性模量、老化、转角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0块。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每批逐个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再从检查合格的样品中取至少3块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提供合格证、材质单。至少3块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21、盆式支座外观、极限抗压强度、弹性模量、老化、转角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块。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每批逐个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再从检查合格的样品中取至少3块进行物理力学性能。提供合格证、材质单 。至少3块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探伤检测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

    22、混凝土外加剂拌和物性能检验、匀质性检验根据生产厂家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编号为50t,不足50t的也可按一个批量计。以进场的同批产品数量为一检验批,不同批号产品应分别取样。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所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从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密封容器取样;取样品两份,一份试验一份封存留样。每份重量大于2.5升或2.5kg。

     

    23、轮廓标外观、色度性能、光度性能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批不超过3000个。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5块。

    24、突起路标发光强度系数、抗压荷载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6个。

    25、反光膜外观、色度性能、光度性能、抗拉荷载、附着性能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3块,20cm*20cm

    26、防护栏、立柱外观、几何尺寸、防腐层性能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批不超过10000根。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3段,每段40cm。

    27、拼接螺栓整体抗拉荷载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8套,≥133KN。

    28、隔离栅外观、几何尺寸、防腐层性能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批不超过1000卷。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1块。

    29、标线涂料外观、密度、不干胎干燥时间、抗压强度、耐磨性能、色度性能、加热稳定性每批次进场检验一次,每批不超过100t。监理单位监督见证施工单位的取样过程,共同送检外委试验根据要求随机取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密封容器取样,2kg。

    30、道路石油沥青密度、针入度、针入度指数、15℃延度、软化点、老化试验(蒸发残留物含量TFOT(或RTFOT)后残留物)

    1.进场时每批次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t。

    2.施工期间每两天一次。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按T0601-2000沥青取样法,流体状沥青,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样品。固体沥青从桶、袋、箱装或散装整块中取样,应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内至少5cm处采样。提供合格证、材质单。乳化沥青用塑料桶取5L,其他沥青用1L带盖搪瓷缸取不少于600ml。溶解度、闪燃点、10℃延度、含蜡量必要时做。必要时做

    31、乳化沥青粘度、残留物含量、溶解度、针入度、15℃延度、常温贮存稳定性

    1.进场时每批次检验一次,每检验批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T。

    2.施工期间每两天一次。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现场容器中取样。破乳速度,与粗集料的粘附性,与粗细粒式集料拌和试验必要时做。必要时做

    32、改性沥青针入度、针入度指数、软化点、延度、弹性恢复进场时每车次或每天检验1次。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按T0601-2000沥青取样法,流体状沥青,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样品。固体沥青从桶、袋、箱装或散装整块中取样,应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内至少5cm处采样。乳化沥青用塑料桶取5L,其他沥青用1L带盖搪瓷缸取不少于600ml。粘韧性、贮存稳定性离析、TFOT(或RTFOT)后残留物运动粘度135℃、闪点、溶解度、韧性、弹性恢复25℃必要时做。必要时做

    33、改性乳化沥青残留物含量、针入度、软化点、延度(5℃)、粘度进场时每车次检验1次。其中贮存稳定性每5天一次。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溶解度,贮存稳定性,破乳速度,与粗集料的粘附性,与粗、细粒式集料拌和试验必要时做。必要时做

    34、沥青混合料矿料级配每台拌和机每天2次,必要时随时抽检。监理单位每天至少1次,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T0701-2000沥青混合料取样法、制件。抽检级配、沥青用量取10kg。马歇尔试件不少于4个一组。车辙一组3块。沥青用量(油石比)每台拌和机每天2次,必要时随时抽检。监理单位每天至少1次,必要时可随时抽检孔隙率、稳定度、流值每台拌和机每天2次,以4个试样的平均值评定。监理单位每天至少1次,必要时随时抽检

    35、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

    每组试件3个。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分别制取试件。

    2 浇筑一般体积的结构物(如基础、墩台等)时,每一单元结构物应制取2组。

    3 连续浇筑大体积结构时,每80~200m³或每一工作班应制取2组。

    4 上部结构的主要构件长16m以下应制取1组,16~30m制取2组,31~50m制取3组,50m以上者不少于5组。小型构件每批或每工作班至少应制取2组。

    5 每根钻孔桩至少应制取2组;桩长20m以上者不少于3组;桩径大、浇筑时间很长时,不少于4组。如换工作班时,每工作班应制取2组。

    6 小桥涵、挡土墙、声屏障等构筑物每座、每处或每工作班制应取不少于2组。当原材料和配合比相同并由同一拌和站拌制时,可几座或几处合并制取2组。

    7 应根据施工需要,另制取几组与结构物同条件养生的试件,作为拆模、吊装、张拉预应力、承受荷载等施工阶段的强度依据。

    36、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单洞两车道或三车道隧道每10延米,应至少在拱部和边墙各取1组(3个)试件。其他工程,每喷射50~100m³混合料或小于50m³混合料的独立工程,不得少于1组。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制取新试件。

    37、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每工作班制作2~4组:日进度<500m取2组,≥500m取3组,≥1000m取4组。其他公路每工作班制作1~3组:日进度<500m取1组,≥500m取2组,≥1000m取3组。每组3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一个统计数据。

    38、水泥砂浆抗压强度每个构造物每工作班制取2组监理单位抽检至少为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砂浆应在浇筑地点或拌合地点分别随机制取试件。

    以标准养护28d的试件为准,试件为边长70.7mm的立方体,每组3个试件。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砂浆应随机取样,分别制取试件。

    2 重要及主体砌筑物,每工作班应制取2组。

    3 一般及次要砌筑物,每工作班可制取1组。

    4 试件组数应不少于3组。

    5 拱圈砂浆应同时制取与砌体同条件养护试件,以检查各施工阶段强度。

    39、水泥基浆体的强度,以标准养护28d的试件为准,试件为40mm×40mm×160mm的棱柱体,每组3个试件。制取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强度等级及不同配合比的水泥浆体应随机取样,分别制取试件。

    2 每一工作班制取1组;如用量超过10m³,应按每10m³制取1组。

    3 对桩基压浆,每桩每次应制取1组。

    4 对预应力管道压浆,每次或每25根应至少制取1组。

    5 对锚杆压浆,每次或每50根应至少制取1组。

    40、防水层与混凝土间正拉黏结强度,测点数量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施工段的面积不大于500㎡时测5点,超过500㎡时每增加500㎡增加测2点,每一连续施工的防水层桥面长度为一个施工段。

    2 测点应随机布置,且间距不小于5.0m。

    41、水泥稳定材料水泥剂量、混合料级配、含水量、无侧限抗压强度、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

    (1)水泥剂量:每个拌合站每2小时抽检1组,怀疑时可随时抽检(每组两个平行试验)。

    (2)混合料级配:每个拌合站每天至少2组,怀疑时可随时抽检。

    (3)拌和站含水量:至少每2000m2一次。

    (4)无侧限抗压强度:应在现场按规定频率取样,按工地预定达到的压实度制备试件。每2000㎡或每工作班制备1组试件。不论稳定细粒土、中粒土或粗粒土,当多次偏差系数Cv<10%时,可为6个试件;Cv=10%~15%时,可为9个试件;Cv>15%时,应为13个试件。

    (5)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同配合比同料场1次,怀疑时可随时抽检。

    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同配合比同料场同一拌合站生产的混合料应在摊铺地点随机取样编织袋、100kg

    42、基层钻芯厚度、完整性,双车道每200m测2点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43、路基压实度压实度每200m每双车道压实层测2处;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过程中每一层均应检验压实度检测频率为1000m2至少检验2点,不足1000m2时检验2点,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检验点。

    44、垫层压实度压实度每200m每双车道2处;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45、底基层、基层压实度压实度每200m每双车道2点;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46、沥青混凝土面层压实度压实度每200m测1点,核子(无核)密度仪每200m测1处,每处5点;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47、台背压实度压实度每压实层每50m24点,不足50m2时至少4点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48、沥青混凝土渗水系数每双车道200m测1处;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49、沥青混凝土抗滑摩擦系数每双车道200m测1处,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50、构造深度每双车道200m测1处,面层厚度厚度双车道每200m测1点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 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51、沥青面层厚度每双车道200m测1点,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52、水泥混凝土面层板厚度每双车道200m测2点,监理单位抽检不低于施工单位的20%,必要时可随时抽检按JTGE60-200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要求选择测点。

    53、弯沉每一双车道评定路段(不超过1km)测量检查点数落锤式弯沉仪(FWD)40点;自动弯沉仪或贝克曼梁80点

    54、隧道激光断面仪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检测主机、掌上电脑、数据处理软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1 检测半径:1~45m。

    2 检测点数:自动检测,一般为35个点/断面。

    3 测距精度:优于±1mm。

    4 测角精度:优于0.01°。

    5 方位角范围:30°~330°(仪器测头垂直向下为0°),连续测量60°~300°。

    6 手动测头转动方位角范围:0°~350°。

    7 定位测量方式:具有垂直向下激光定心标志、测距功能。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公路试验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2019常用54项公路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及取样要求知识,对于公路试验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交通土建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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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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