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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方案:公路工程盖板涵施工方案

    发表于:2019-09-17
    阅读:2868
    评论:0

    公路工程盖板涵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县××互通工程包含盖板涵一座,位于GK0+823.009处,样式为1-4×1.5m暗盖板涵涵洞长度为44.823米。涵底地基承载力≥250KPa,否则进行换土或采用其它加固措施。

    盖板涵涵身、台基、台帽均采用C30混凝土,盖板为C40混凝土。洞身第隔3~6米设置一道沉降缝,缝宽1-2cm,沉降缝要贯穿整个断面,缝内填以沥青麻絮材料。八字翼墙洞口基础及墙身采用M7.5砂浆砌筑MU30块石,截水墙及洞口铺砌采用M7.5砂浆砌筑MU30片石,M15砂浆抹面。

    二、施工准备

    1、技术准备

    (1)、图纸复核确认无误;

    (2)、临时导线点、水准点已加密完毕;

    (3)、测量内业计算准确无误;

    (4)、外业测量放样、护桩埋设与保护完毕。

    a、轴线护桩均为混凝土包木桩,点位位置用钢钉标识。

    b、施工用高程控制桩位使用钢筋埋入地面以下1m,并用混凝土加固。

    c、现场所有桩位均要通知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工作中可能危及的桩位位置,对于有变动迹象或模糊不清的桩位,由技术人员清除后统一设置。

    2、施工准备

    (1)、清除杂物,整理场地;

    (2)、清查安装主要的施工机具;

    (3)、准备足够的施工所需用的材料。

    3、资源配置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施工计划进行部署,选派精干有力的施工队伍,配备足够而实用的机械设备。

    (1)、根据本合同段涵洞工程特点及施工队伍自身素质,安排一个涵洞施工队,满足施工技术及劳力配备施工要求。

    本涵洞工程主要管理、技术、劳动力配备表

    序号

    人力

    人数

    1

    施工负责人

    1

    2

    技术

    2

    3

    电焊工

    2

    4

    模板工架子工

    8

    5

    混凝土振捣工

    5

    (2)、沿线各种材料较为丰富,交通便利;

    1)、钢材:钢筋加工厂内下料,现场绑扎安装;

    2)、水泥:采用商品砼;

    3)、地材

    碎石:来自周边石场;

    砂:来自附近砂场;

    (3)、施工机具

    施工机具配备原则:根据工期、施工方案及工程量,优化合理配备机具,主要供涵洞使用机械设备见下表。

    机械种类

    机械型号

    机械数量(台)

    技术情况

    挖掘机

    Pc-220

    1

    性能良好

    夯实机

    LW-5

    1

    性能良好

    电焊机

    B500

    1

    性能良好

    切割机


    1

    性能良好

    钢筋弯曲机


    1

    性能良好

    插入式振捣棒


    2

    性能良好

    4、施工临建

    (1)、施工场地:施工场地现已平整完毕,可以满足施工的需求;

    (2)、施工用水:沿线水资源丰富,水质较好,无污染,可作施工用水。

    (3)、施工用电:临时用电主要通过附近的变压器架设支线至涵洞施工工点。

    三、施工进度计划

    本分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9月。

    四、施工方案

    1、施工放样

    仔细对施工图纸进行复查,领会设计意图。根据图纸确定的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准确计算结构物中桩坐标和轴线方向,然后根据设计图纸的具体位置进行施工放样,为便于开挖后的检查校核,基础轴线控制桩应延长至基坑处加以固定。放样完成后,根据基础的结构尺寸放出结构基础的边线,申请驻地监理工程师复查,得到确认之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

    2、基坑开挖

    基础开挖采用挖掘机施工并辅以人工整修,并在基础底四周做排水沟和集水井,预备水泵预防地表水及雨水渗入。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立即进行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方法采用动力触探方法),如承载力小于设计值,底部换填片石,使其达到设计要求,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经监理认可后,立即进行基础圬工施工。基础分两段间隔浇注,每段接缝设在沉降缝处,缝间安设2㎝厚的硬质泡沫板,基础顶面墙身位置处预留接茬筋或接茬石。

    3、钢筋工程

    (1)、钢筋进场后,严格按规范要求,由试验员负责抽取试样做试验,确定质量是否合格,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场。

    (2)、钢筋工程严格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由现场施工员检查合格后报监理检查。

    (3)、钢筋采用电弧搭接焊连接,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可焊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双面焊缝长度不小于5d,单面焊缝长度不小于10d。焊缝表面平顺、饱满、无缺口、裂纹和较大的金属焊瘤,焊缝断面满足规范要求。

    (4)、钢筋在加工场地集中制作,现场人工绑扎,下料制作钢筋时,使同一断面内焊接根数不大于50%。

    (5)、钢筋的交叉点处,用绑扎丝按逐点改变绕方向(8字形)交错扎结,或按双对角线(十字形)结扎。

    (6)、为保证保护层厚度,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同等强度的砂浆垫块,垫块应与钢筋扎紧,并互相错开,保护层厚度要符合设计规定。

    (7)、在浇筑混凝土前,对已安装好的钢筋进行检查,合格后请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签证。

    4、模板与支架

    (1)、基础砼模板采用尺寸标准、表面平整光洁的木模板,模板必须保证其表面平整,板缝间不漏浆等要求。

    (2)、模板安装前,在模板表面涂层脱模剂,不得使用易粘在混凝土上或使混凝土变色的油料。

    (3)、支立模板时为了防止模板移位变形,支立基础侧模时在模板外设立支撑固定。墙身的侧模设立对拉杆固定,浇筑在混凝土中的拉杆,按拉杆拔出的要求设计,拉杆外套塑料管,模板拆出后拔出重复利用。

    (4)、模板安装完毕后,为保证位置正确,必须对其平面位置、平整度、垂直度、顶部标高、节点联系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工程师抽检,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浇筑。混凝土浇筑时,发现模板有超过允许偏差值的可能及时纠正。5、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由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拌和,混凝土运输车水平运输,人工配合入模,墙身砼串筒配合入模;盖板浇筑采用插入式振捣棒配合平板振捣器振捣,其他混凝土均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浇注完成后利用土工布覆盖洒水养生。

    (1)、混凝土基础

    基础为整体式混凝土,当基坑开挖到设计基底标高后,经试验检查地基承载力等于或大于设计值,人工清除松软泥土,测量定点放样,跨段挂线安装基础模板,支撑牢固。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检测,检查合格方可浇筑混凝土,混凝土分层连续浇筑,每层厚不大于30㎝。

    (2)、混凝土涵身、台帽

    墙身与台帽一次性立模完成施工,并分段进行浇注;首先在已完工的基础上定点挂线安装内外模板,模板设立对拉杆固定加固,两侧设斜撑。每段墙身一次浇筑完毕,浇注时分层自两端向中间浇注,每层厚30㎝,插入式振捣棒捣固。

    (3)、混凝土盖板

    ①钢筋的加工、绑扎成型:钢筋统一在钢筋场地按图纸要求下料、弯曲、制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焊接、绑扎,安装时做到尺寸准确。

    ②模板的支立:模板采用木模板,同时应具备有足够的刚度以防浇筑混凝土时有明显的挠曲变形。模板安装前,在其表面涂刷脱模剂,不得使用易粘在混凝土上或使混凝土变色的油料。在支立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模板内侧是否与钢筋接触,以确保结构物构件有足够的保护层厚度。

    ③混凝土的拌合、浇筑:严格按配合比进行配料,采用商品混凝土,浇筑前先对模板进行检查,清除模板内的杂物、积水,模板如有缝隙必须填塞严密。在浇注混凝土期间,应设专人检查模板、钢筋的稳固情况,当发现有松动、变形、移位时,应及时处理。

    砼浇筑采用分层浇筑,厚度不超过30cm,采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插入点按梅花型或等边三角形布置,移动间距不应超过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棒头应插入下层砼5~10cm,保证上下层的整体性,振捣过程中应使砼密实表面泛浆,不再有气泡冒出时,停止振捣,振捣棒应垂直提落,施工中应及时填写砼施工记录。

    ④混凝土的养生:混凝土浇注完成之后,待表面收浆后尽快对混凝土进行人工洒水养生,洒水养生最少保持7天时间,结构物在拆摸前应连续保持湿润。

    6、沉降缝的处理

    沉降缝的设置根据设计图纸洞身每墙3~6米设一道沉降缝,沉降缝的构造严格按施工图执行。沉降缝的设置必须上下贯通成一条垂线,基础墙身根据沉降缝的设计长度分段浇筑。浇筑时先在沉降缝位置处用泡沫板隔开。

    先清除缝口杂物,用水冲洗干净,凉晒风吹干,置入沥青麻絮或不透水材料于缝内,压平,保持缝宽一致、缝深达5-10cm;墙外坡面按桥涵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7、防水层

    涵洞防水层施工是涵洞施工的关键工序,施工前首先编制作业指导书,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施工中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

    8、涵背回填

    当涵身及盖板的砼强度达到100%后方可进行台背回填,所有台背填土必须分层填筑,每层厚度20cm,采用小型碾压机碾压。

    对于靠近墙身处及边缘、死角等地方可填筑碎石材料,用夯实机夯实,在填筑过程中必须对应涵台两侧对称分层碾压密实,压实度符合规范要求,严禁单侧填土及使用大型碾压机进行碾压。在涵顶填土时。

    当涵洞上填土高度不足50cm后时,禁止采用振动或碾压设备对涵顶和涵洞范围的填土进行碾压。

    9、八字翼墙洞口

    八字翼墙施工基本要求:

    (1)、混凝土和砂浆按规定配合比施工。

    (2)、地基承载力及基础埋置深度符合设计要求。

    (3)、嵌填饱满密实,不得有空洞。

    (4)、抹面应压光,无空鼓现象。

    八字墙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备注

    1

    混凝土或砂浆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2

    平面位置(mm)

    50


    3

    顶面高程(mm)

    ±20


    4

    底面高程(mm)

    ±50


    5

    竖直度或坡度(%)

    0.5


    6

    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


    浆砌片石、浆砌块石施工:

    砌筑石料表面干净、无风化、裂缝和其他缺陷,石料符合规范要求;砌筑时平铺卧砌,石料的大面朝下,坡脚坡顶等外露面选用较大的石块,并加以修整。砌筑骨架时,先砌筑衔接处,再砌筑其他部分骨架;骨架底部和顶部以及两侧范围内,镶边加固,骨架嵌入坡面,与坡面密贴。骨架完成后及时种草或铺种草皮,骨架流水面与草皮表面平顺。

    勾缝采用凹缝,勾缝前冲洗干净,砂浆嵌入缝中与石料牢固结合。砂浆初凝后,及时进行养生,砂浆终凝前砌体覆盖保湿,保湿养护不少于养生期。

    10、质量标准

    涵洞施工完成后,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的有关规定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相关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检查,检查主要包括:轴线偏位、流水面高程、涵洞长度等,具体如下表。

    盖板涵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偏位(mm)

    50

    流水面高程(mm)

    ±20

    孔径(mm)

    ±20

    长度(mm)

    +100,-50

    净高(mm)

    ±50

    11、盖板涵施工工艺框图

    五、控制质量通病和质量保证措施

    1、砼工程质量通病

    (1)、砼和易性不良,主要表现为拌合物松散,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砼离析。

    预防措施:⑴控制水泥标号与砼强度等级之间的合理比值,严格遵守施工规定的最大水灰比的最小水泥用量。⑵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合比施工。⑶配料准确,并保证足够的搅拌时间。⑷选用正确运输方法,控制运输时间。⑸测定拌制地点和浇筑处的坍落度,控制后者的数值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2)、砼表面蜂窝麻面。

    预防措施:⑴控制砼配合比和搅拌时间。⑵防止运输中漏浆、离析和运输时间长。⑶控制浇筑时砼的坍落度。⑷采用合适的浇筑顺序和方法,控制自由下落高度不超过2m。⑸浇筑分层进行,分层厚度根据捣实方法按施工规范要求确定。⑹采用正确的振捣方法,防止漏振和过度振捣。⑺随时检查模板及支架的变形情况,尤其防止漏浆。

    (3)、砼结构缺棱掉角。

    预防措施;⑴拆模不宜过早,非承重模宜在砼强度达到2.5MPa后拆除。⑵模板支撑和拆除方法正确。⑶加强成品保护,防止碰撞早龄期的砼。⑷采用优质脱模剂,使脱模方便,不死拉硬撬。

    (4)、砼表面裂缝。

    预防措施:⑴检查水泥出厂合格证,进场抽检报告单。⑵砂、石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石子含泥量高时冲洗,不采用细砂。⑶对温度影响的裂缝采用低热水泥,合理选用骨料和配合比,以降低水泥用量,并加强养生。

    (5)、砼颜色不一。

    预防措施:⑴采用同一厂家生产,同品种、同标号的水泥。⑵同一结构部位尽量采用同一料场的同规格、同性质的砂子或碎(卵)石。⑶采用同一配合比拌制砼。⑷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脱模剂。

    2、钢筋工程质量通病

    (1)、钢筋严重锈蚀。

    预防措施;⑴对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必须清除。⑵钢筋除锈后仍留有麻点者,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2)、钢筋弯曲不直。

    预防措施:⑴采用调直机冷拉或人工方法调直。⑵对严重曲折钢筋,曲折处园弧半径较小的硬弯,调直后检查有无裂纹。⑶对矫正后仍不直的钢筋,不准用作受力筋。

    (3)、咬边焊缝与钢筋交接处有缺口。

    预防措施:⑴选用合适电流,防止电流过大。⑵焊弧不可拉得过大。⑶控制焊条角度和运弧方法。

    3、质量保证措施

    (1)、质量目标

    涵洞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2)、材料采购的质量保证措施

    ①严格执行分供方和材料采购、可追溯性程序,做好原材料采购质量的进场控制关。

    ②原材料采购须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按工程部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根据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采购前须做抽样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购进,进场后再经取样检测并报监理认可方可使用。

    ③按采购计划制定书面的采购定货单,选择评价合格的供应商,预定交货地点和日期。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①涵洞施工前,精确测定涵洞进出口位置,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避免出错。

    ②采用集中拌和的方法组织混凝土生产。

    ③坚持施工过程中的试验制度,混凝土浇筑现场对每批混凝土均进行坍落度试验并记入施工记录,保证混凝土强度试验的频数、试件组数达到规定要求。

    ④各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施工,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易性有专人定时抽查,混凝土的浇筑符合规范要求。

    六、安全保证体系

    1、安全目标及方针

    目标:杜绝一般D类以上事故,无一切经济损失,实现全过程监控安全施工。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保证措施

    本涵洞,要求总工期很短,工期非常紧张,保证施工安全与职工人身安全是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及交通部相关安全施工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配备以专职安全工程师为主,各施工队、组安全员为骨干的安全管理网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搞好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检查,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分阶段按部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领导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制,进行定期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把安全措施贯穿于生产全过程。详见“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要抓好基础工作。从制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入手,对工程既要有总的方案,还要有特殊的分项方案。施工过程中要有安全检查,对项目的施工安全落实到人,必须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后有验收手续,把隐患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4)、找准安全管理的重点和事故易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3、安全管理控制点

    机电设备:

    ⑴ 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⑵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施工用电:

    ⑴ 要进行详细的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施工,规范使用的原则来实施。

    ⑵ 加大安全用电设施的投入,漏电保护装置、电缆、闸箱等要做到数量、质量均符合规定要求。

    ⑶ 要做到安全用电六个一,既“一机一闸一箱一锁一接地一保护”。

    基坑开挖:

    ⑴基础开挖前应调查清楚地下管线的数量和位置,以免造成破坏,当扩大基础建在陡坡上时,应对山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⑵涵洞基坑开挖后,必须将开挖出的松软土清出红线外,用钢管涂红白油漆,基坑四周设置安全围栏;位于居民生产生活区的基坑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有效的隔离防护设施.

    七、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环境保护会议,研究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宣传环境保护做为基本国策的意义,进行环保知识的教育,提出针对本项目环保工作的要求和环保、水保措施,提高参建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注重环保的自觉性。

    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规定,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照执行。

    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及时处理违章事宜,积极向建设单位、当地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及时整改。

    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与时间,合理规划施工用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环保与施工同步,恢复措施紧跟,施工中保护施工界外的地表植物和排水沟渠,施工后及时平整清理、恢复和完善排水系统、清除垃圾。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施工方案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施工方案:公路工程盖板涵施工方案知识,对于施工方案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交通土建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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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特制定《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是通知原文 附件: 辽宁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一、认定范围 全省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1)和《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附件2) 三、组织机构 (一)认定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实施机构及职责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以下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主体是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等不少于10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一般不少于5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职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通过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二)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认定结果。 (三)结果复查。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省教育厅予以备案,生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五、激励措施 (一)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要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注重作用发挥 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带头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示范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双高”建设计划、优质中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六、证书管理 在辽宁省职业教育管理与服务平台建立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管理模块,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纳入上述平台统一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区域内或本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三)省教育厅将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双师型”教师应予以撤销。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二)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三)本办法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附件1: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 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 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职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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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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