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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对照表等及《指南解读》

    作者:环保人
    发表于:2019-10-09
    阅读:5356
    评论:0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这标志着环境保护部将全面推进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动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

      《评估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及一般要求。同时配套发布的还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以下简称《等级划分方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对照表》(以下简称《标准对照表》)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大纲》)。

      企业环境风险知多少?

      环境事件高发,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是短板

      当前,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2011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同年12月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等要求。

      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强调了开展风险评估对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为摸清全国环境风险底数、说清环境风险状况,环境保护部2010年组织对全国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3大类行业的4万余家企业开展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

      检查发现,4万余家企业涉及化学物质4万余种,各类环境风险单元10万余个,约32%的企业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已编制的企业预案中普遍存在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对自身和周边环境风险以及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资源不掌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清楚。而且预案中多组织、机构、制度的描述,多危险化学品危害分析,少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系统总结突发环境事件案例以及国内外工业事故风险评估与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指南,提出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对检查的4万余家企业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浙江、江苏等地纷纷出台类似评估方法,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和预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风险评估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原有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多次征求地方环保部门、部分央企意见,编制形成了既有事故情景分析又有风险等级划分、既有问题分析又有完善要求的《评估指南》。

     

    怎么用好《评估指南》?

      企业可按图索骥分析防控应急措施可行性

    怎么用《评估指南》?首先,《评估指南》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

    通过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施计划的制定等一系列工作,使企业系统评估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根据可调用的应急资源,落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可针对各种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措施得当、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使预案回归本质。

    其次,《评估指南》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续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表8 类型1(E1)——企业环境风险分级表的说明

    本表共规定了310种(类)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说明如下:

    1、关于分类

    第一部分共238种(其中有12种属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见备注栏),以物质的化学文摘号(CAS)由小到大排序。序号235和236分别是剧毒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物质,剧毒化学物质是根据《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附录1-C“急性毒性分级标准”鉴定为剧毒的物质,有毒化学物质是根据“急性毒性分级标准”鉴定为高毒、中等毒或低毒的化学物质。

    第二部分全部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共72种。

    2、关于临界量

    *代表该种物质临界量确定参考了GB18218-2009。**代表该种物质临界量确定参考了欧盟《塞维索指令》。

    3、本清单中的化学物质将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附录C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对照表

     

    评估指标

    评 估 依 据

    标 准

    截流措施

    1)各个环境风险单元设防渗漏、防腐蚀、防淋溶、防流失措施,设防初期雨水、泄漏物、受污染的消防水(溢)流入雨水和清净下水系统的导流围挡收集措施(如防火堤、围堰等),且相关措施符合设计规范;且

    2)装置围堰与罐区防火堤(围堰)外设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关闭,通向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打开;且

    3)前述措施日常管理及维护良好,有专人负责阀门切换,保证初期雨水、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污水系统。

    1)《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6.2.3 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液或机泵废水,应设置收集系统。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3.2.7(第二款)当储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时,堤内地面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2.8 防火堤内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2 在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渗完,且不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时,可不设雨水排除设施。

    3.3.7油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并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6.2.17 (第5款)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可以采用安装有切断阀的排水井,也可采用排水阻油器等)。

    2)《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5.3.1装置围堰

    5.3.1.1凡在开停工、检修、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含有对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碳四及以上液化烃泄漏、漫流的装置单元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及配套排水设施。

    5.3.1.2应根据围堰内可能泄漏液体的特性,在围堰内设置集水沟槽、排水口或者在围堰边上设置排水闸板等作为配套排水设施。宜在集水沟槽、排水口下游设置水封井。

    截流措施

    1)各个环境风险单元设防渗漏、防腐蚀、防淋溶、防流失措施,设防初期雨水、泄漏物、受污染的消防水(溢)流入雨水和清净下水系统的导流围挡收集措施(如防火堤、围堰等),且相关措施符合设计规范;且

    2)装置围堰与罐区防火堤(围堰)外设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关闭,通向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打开;且

    3)前述措施日常管理及维护良好,有专人负责阀门切换,保证初期雨水、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污水系统。

    5.3.2 罐组防火堤

    罐组防火堤、隔堤应符合GB50160中对防火堤、隔堤规定及以下要求:

     a)应结合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储存物料特性,按审批要求或相关规范采取防渗措施,并宜坡向四周,可设置排水沟槽。必要时排水口下游应设置水封井。

     b)罐区排水设施实施清污分流的,防火堤外应设置切换阀门,正常情况下雨排水系统阀门关闭。

    c)物料罐区污染排水切换到污水系统,必要时在污水排放系统前设隔油池并设清油设施;液化烃、可挥发性液体类罐区污染排水就地预处理、回收后,排入污水系统。雨排水切换到雨排水系统。切换阀门宜在地面操作。

    7.1.2 油品装卸台的污染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线。

    7.1.3 生产污水管线系统应保证不发生向地下或其他管道系统泄漏。

    7.1.6罐区防火堤内的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组的切断设施。

    7.2 雨排水管道

    7.2.1 装置区、罐区未受污染雨水由切换阀门切换到雨排水系统。

    7.2.2工厂所有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水、机泵冷却水、直接冷却水、检修冲洗水等不得排入雨排水系统。

    7.2.3厂区雨排水应设置管道系统有组织排入外部水体,事故状态下由切换阀门切到事故缓冲设施。必要时在切换阀门前的检查井还应设置沉泥槽。

    7.2.4 雨排水管道与生产污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要确保不发生串漏。

    3)《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7.7.4 管线上的事故切换阀宜在地面操作,应设远程控制、手动双用阀闸,并应保证事故状态下可操作。

    事故排水收集措施

    1)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且

    3)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1)《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3.1.1 设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各种污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与间断小时排水量综合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污染雨水储存设施的容积宜按污染区面积与降雨深度的乘积计算,可按下式计算:V=Fh/1000 式中:V——污染雨水储存容积(m3);h——降雨深度,宜取15mm~30mm(对全国十几个城市的暴雨强度分析,经5min初期雨水的冲洗,受污染的区域基本都已冲洗干净。5min降雨深度大都在15mm~30mm之间);F——污染区面积(m2)。

    4 污染雨水量应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储存容积和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计算确定,可按下式计算:Qr=V/t 式中:Qr——污染雨水量(m3/h);t——污染雨水折算成连续流量的时间(h),可按48h~96h选取。

    5 未预见污水量应按各工艺装置(单元)连续小时排水量的10%~20%选取(包括事故跑水、渗漏水)。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6.1.8/6.6.1 化工建设项目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6.6.2对排入应急事故水池的废水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 能够回用的应回用;

    2 对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可直接排放;

    3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但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限流进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4 对不符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的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或外送处理。

    6.6.3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装置或罐区围堤内净空容量-事故废水管道容量。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废水的最大量的计算为:

    1 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

    2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

    3当地的最大降雨量。

    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事故排水收集措施

    1)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且

    3)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6.4 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类事故排水,以防止应急用水到处漫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2.12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事故存液池正常情况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仅考虑一处,所以全厂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可共用一个事故存液池);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5.4.2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4.2.1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

    5.4.2.2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5.4.2.3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设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按系统排送能力选用适当流量的抽水设施。当污染物是液化烃、挥发性有毒液体时,须经处置达到允许标准后才能排入污水系统。

    5.4.2.4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检测仪、集液区,方便对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

    5.4.2.5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火灾危险类别按丙类进行平面布置;在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

    5.4.2.6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宜加盖,盖上根据可能进入物料的特性设不同高度排气筒。

    5.5 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5.1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一、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无法控制事故液时,排入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5.5.2 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水环境敏感程度较高及以上,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应适当放大,设计消防历时按8h~12h计算。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极端天气取值不受此标准限制,可适当放大。

    5.5.3 若设置了中间事故缓冲设施,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正常状态下可作为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补充处 理手段使用,设施内附件按论证确定的技术要求执行,但要配置配套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液能顺 利排入,同时不影响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5.5.4 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的其他技术要求与5.4.2相同。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事故排水收集措施

    1)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收集设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且

    3)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3)《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9 事故排水处理

    9.0.1 事故排水中的物料应回收。

    9.0.2 事故排水宜送污水处理场处理,当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场时,应妥善处置。

    9.0.3 能进行生物处理的事故排水,应限流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

    9.0.4 事故排水的监测项目应根据物料种类确定。

    9.0.5 处理事故排水时,应根据物料挥发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清净下水系统防控措施

    1)不涉及清净下水;或

    2)厂区内清净下水均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或清污分流,且清净下水系统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受污染的清净下水、初期雨水和消防水功能的清净下水排放缓冲池(或雨水收集池),池内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池内设有提升设施,能将所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

    ②具有清净下水系统(或排入雨水系统)的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有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清净下水总排口,防止受污染的雨水、清净下水、消防水和泄漏物进入外环境。

    2)《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3.3.2 污水处理系统划分应遵循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6.2.4 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应汇集入生产废水系统并进行处理。

    6.2.5 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入雨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 3015-2003)

    4.2.2 工厂内未受污染的雨水、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的酸碱中和水、清水池的放空和溢流应排入雨水或清净废水系统。

    4.2.3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直接排入清净废水系统。当确定有污染时,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

    4.2.4 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油区内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雨水系统防控措施

    厂区内雨水均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或雨污分流,且雨排水系统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初期雨水的收集池或雨水监控池;池出水管上设置切断阀,正常情况下阀门关闭,防止受污染的水外排;池内设有提升设施,能将所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

    ②具有雨水系统外排总排口(含泄洪渠)监视及关闭设施,有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雨水排口(含与清净下水共用一套排水系统情况),防止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进入外环境;

    ③如果有排洪沟,排洪沟不通过生产区和罐区,具有防止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①②《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5.4 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4.1 控制要求

    5.4.1.1 无法利用装置围堰、罐组防火堤控制事故液时,应关闭雨水系统的出口阀门、拦污坝上闸板,切断防漫流设施与外界的通道,将事故液排入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4.1.2 如果未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直接排入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生产废水系统防控措施

    1)无生产废水产生或外排;或

    2)有废水产生或外排时:

    ①受污染的循环冷却水、雨水、消防水等排入生产污水系统或独立处理系统;且

    ②生产废水排放前设监控池,能够将不合格废水送废水处理设施重新处理;且

    ③如企业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或雨水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则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水缓冲设施;

    ④具有生产废水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有专人负责启闭,确保泄漏物、受污染的消防水、不合格废水不排出厂外。

    2)①《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7.1 排污管道

    7.1.1 含对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 、污水和被污染雨水、事故消防排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线 。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线。含强挥发性有毒物质污水须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罐组洗罐排水应单独处理 ,不应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线。

    7.1.2 油品装卸站台的污染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线。

    7.1.3 生产污水管线系统应保证不发生向地下或其他管道系统泄漏。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5.2.27 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

    ②《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5.12.1 污水处理场出水应设置监控池,当有稳定塘时可不设置监控池。

    5.12.2 监控池的容积宜按1h~2h的设计水量确定(防止不合格污水外排,在2h内可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5.12.3 监控池应设置不合格污水返回再处理的设施。

    12.0.8 污水总进口、监控池宜根据水质特征设置相应的在线分析仪表。

    ③《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5.2.1 污水处理场应设置调节设施、均质设施及独立的应急储存设施。

    5.2.3 污水处理场应急储存设施的容积,炼油污染水可按8h~12h的设计水量确定,化工污水可按实际需要确定。(按处理事故时间计)

    ④《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如设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闸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

    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应急措施和手段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用事故池、排水监控池、利用现有的与外界隔开的池塘、河渠等进行排水监控、在排水管总出口处安装切断阀等方法来确保泄漏的物料或被污染的排水不会直接排出厂外。)

    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

    1)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或

    2)根据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氯化氢、光气、氯气、氨气、苯等)的泄漏紧急处置措施。

     

    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

    1)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或

    2)根据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有毒有害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氯化氢、光气、氯气、氨气、苯等)设置生产区域或厂界泄漏监控预警系统。

     

     

    附录D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

     

    1 前言

    2 总则

    2.1 编制原则

    2.2 编制依据

    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其他文件

    3 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

    3.1 企业基本信息

    3.2 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

    3.3 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情况

    3.4 生产工艺

    3.5 安全生产管理

    3.6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3.7 现有应急物资与装备、救援队伍情况

    4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4.1 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

    4.2 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源强分析

    4.3 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扩散途径、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应急资源情况分析

    4.4 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后果分析

    5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6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7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8 附图

    企业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图,企业雨水、清净下水收集、排放管网图、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图以及所有排水最终去向图

      

     

     送:国务院应急办,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

    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4月4日印发

     

    来源: 环保部网站

    ------------

                                企业环境风险怎么防控?

    解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刘潇艺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这标志着环境保护部将全面推进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动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

      《评估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及一般要求。同时配套发布的还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以下简称《等级划分方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对照表》(以下简称《标准对照表》)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大纲》)。

      企业环境风险知多少?

      环境事件高发,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是短板

      当前,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2011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同年12月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等要求。

      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强调了开展风险评估对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为摸清全国环境风险底数、说清环境风险状况,环境保护部2010年组织对全国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3大类行业的4万余家企业开展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

      检查发现,4万余家企业涉及化学物质4万余种,各类环境风险单元10万余个,约32%的企业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已编制的企业预案中普遍存在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对自身和周边环境风险以及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资源不掌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清楚。而且预案中多组织、机构、制度的描述,多危险化学品危害分析,少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系统总结突发环境事件案例以及国内外工业事故风险评估与管理法律法规、技术指南,提出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对检查的4万余家企业进行了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浙江、江苏等地纷纷出台类似评估方法,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和预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风险评估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原有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多次征求地方环保部门、部分央企意见,编制形成了既有事故情景分析又有风险等级划分、既有问题分析又有完善要求的《评估指南》。

      怎么用好《评估指南》?

      企业可按图索骥分析防控应急措施可行性

      怎么用《评估指南》?首先,《评估指南》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水平。

      通过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施计划的制定等一系列工作,使企业系统评估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根据可调用的应急资源,落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

      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可针对各种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措施得当、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使预案回归本质。

      其次,《评估指南》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评估指南》指导企业从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环境应急资源、历史经验教训等方面,对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的完备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排查隐患、找出差距,根据其危害性、紧迫性和治理时间,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完善计划并逐项落实整改。

      企业按照这些方法持续排查、治理各类环境安全隐患,不仅可以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水平,还能动态完善应急预案,从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概率,减轻其危害程度。

      第三,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根据要求,企业要按照《评估指南》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环境应急预案的附件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评估报告掌握辖区内企业环境风险等级、风险状况及应急资源情况。这一方面可以将其作为区域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的重要基础,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还可根据环境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在管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关注重大环境风险企业。

      环境风险怎么评估?

      分五步评估,并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指南》适用于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清单》给出了310种(类)环境风险物质,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清单》所列物质的企业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但是,《评估指南》不适用于尾矿库、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等9种情况,这9种情况需要制订专门的评估方法、实行专门管理或不属于环保部门监管职责等。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评估分5步实施:

      第一步,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是对企业涉及环境风险物质及其数量、环境风险单元及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现有应急资源等环境风险要素的全面梳理,是风险评估的基础。

      第二步,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的分析,这是将前一步识别的潜在风险,与所有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后果联系起来。这是风险评估的核心,也是解决预案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关键。

      第三步,结合风险因素和可能的事件,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环境应急措施。这是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的前提。

      第四步,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是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也是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响应水平、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与危害程度的实现途径。

      第五步,划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这可用于完善区域环境应急预案及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也可用于企业的横向对比,提高其重视程度。五步相互关联,紧密衔接,缺一不可。

      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可按照《报告编制大纲》的要求编写。

      ▶情景分析帮助企业防控风险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是《评估指南》的突出特色。企业应在资料准备及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查阅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资料,设置本企业所有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通过归纳突发环境事件历史案例,《评估指南》列出了生产安全事故、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失灵或非正常操作、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违法排污、停电断水停气、通讯及运输系统故障以及自然灾害与极端天气等8种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企业可结合自身现状参考细化或补充完善。

      在确定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后,企业可依据已经出台的标准,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每种情景下的环境风险物质释放源、释放途径以及可能的直接、次生和衍生后果进行分析。

      ▶风险矩阵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等级划分方法》是《评估指南》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指南》提出了重大、较大和一般3级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风险等级高低主要取决于3个要素:

      一是企业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及其数量(Q)。企业涉及的所有环境风险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与其临界量比值之和,能较好地表征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数量固有风险。

      二是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风险控制技术水平(M)。分析总结历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提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控制、水和大气风险防范措施、环评及批复的其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6个方面指标,全面反映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

      三是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的敏感性(E)。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将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为大气、水和土壤环境风险受体。

      综合考虑环境风险受体的规模、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及与企业的距离,将环境风险受体划分为3种类型。

      通过风险矩阵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以突出Q、M、E这三大要素对风险等级的决定作用。

      ▶环境风险物质会适时调整

      《清单》是《等级划分方法》的基础。《清单》中310种(类)物质主要来源于有突发环境事件记录的物质以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物质临界量的确定遵循危害等值原则,参考了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中风险管理计划(RMP)、欧盟塞维索指令以及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国内外法规、标准。

      《清单》从编号228至238均规定了一类物质,如编号236“有毒化学物质”就是对所有的有毒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进行兜底性规定。地方各省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清单》制定本省的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将未列入《清单》但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补充到清单中,环境保护部也将根据应用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关于《标准对照表》

      《标准对照表》总结了现行的环境风险防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大型石化集团的企业标准,供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考。

      ▶与现行其他风险评估方法的主要区别

      《评估指南》主要用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的评估,是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主要用于对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长期、累积和持久性危害及不利影响的评估,侧重为危化品环境管理登记服务。《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主要用于部分重点行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硫酸、氯碱以及粗铅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主要用于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刘潇艺

    以上就是100唯尔(100vr.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的知识技巧了,学习以上的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实行标准对照表等及《指南解读》知识,对于企业的帮助都是非常大的,这也是新手学习资源环境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使用100唯尔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点击右侧人工服务,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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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万元及以上。 (8)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8)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2.实践能力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6)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 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实际开展成果转化。 (7)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以上。 (8)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9)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10)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11)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技术技能类等荣誉称号。 3.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优计划”、辽宁省“双优计划”、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开发、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附件2: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三)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不断提升数字素养,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四)能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过程。 (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基本条件,其中校内专任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者必须具有本专业非高校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认定级别及标准 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认定条件如下: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参加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中级工(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7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初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7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2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前2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3万元及以上。 (2)参与(前7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1万元及以上。 (3)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校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在近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期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企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参与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参与校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参与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显著,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一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 (3)作为参与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受到学术界好评;或作为参与人获得校级教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参编著作或教材等受到学术界好评。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5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中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前5名);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第1名);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5万元以上。 (2)参与(前5名)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3万元及以上。 (3)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骨干;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1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非工科类在相关单位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岗位业绩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主要参与(前5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经教学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两次。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或主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或主持省级在线精品开放课建设,或主持省级专业建设。 (3)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等能力,主持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前3名)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类竞赛等获得个人或团体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作为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编著(前2名)出版著作或省级规划教材等。 2.实践能力条件一。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外实施的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的在院校内实施的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并参与(前3名)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5)具有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高级考评员资格。 3.实践能力条件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第1名),或2项软件著作权(第1名),且所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化收益10万元及以上。 (2)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横向项目且到款额累计10万元及以上。 (3)在省级技能类竞赛中担任专家或裁判;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4)作为参与人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类、创新创业类、科技发明类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近10年中有3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且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近5年中有6个月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一线从事本专业实践锻炼且承担投资额度2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6)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技术能手”等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 4.岗位业绩条件。近五年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国家“双高计划”、辽宁省“兴辽卓越”、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校级子项目建设,或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经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及以上“一流应用型本科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等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或学校认定重点参与(前2名)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项目。 (3)能够将行业企业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融入到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资源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且经学校考评能够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发挥突出作用。 三、校外兼职教师申请认定条件 (一)校外兼职教师指来源行业企业的技术人员,仅能选择在有效聘期内的1所学校申报。 (二)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实践能力条件和岗位业绩条件按所申请相应级别的条件执行。 1.申报初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1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1年或实训课程1门。 2.申报中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2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2年或实训课程2门。 3.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须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满3年,并曾独立承担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实训教学任务3年或实训课程2门。 (三)须与兼职聘用单位履行聘用协议满1年,且将行业企业生产、管理经验融入学校,从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改革工作。

    江西新设一所高职院校

    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正在公示中。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第四届江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通过,现将学校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2月18日—2月22日。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书面实名反映。我们将对线索明确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受理部门:江西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邮政编码:330038;联系电话:0791-86765095;传真号码:0791-86765093。 附件: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24年2月18日 附件 拟设置赣东职业技术学院基本情况表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 所在地 办学性质 办学层次 举办者 赣东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抚州市 非营利性 民办 高职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最新批复!江西新余新增1所高级技工学校

    关于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批复 遂川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西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赣人社发〔2023〕27号)等规定,经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会议研究等程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遂川高级技工学校。遂川高级技工学校为遂川县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规模暂定为5000人,初设茶叶生产与加工、茶艺、电子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健康与社会照护等专业。 二、遂川高级技工学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贴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师资力量,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推行工学一体,培育更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遂川县政府要对学校加强领导,加大经费、编制等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校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吉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学校高质量特色发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1日

    吉林省将新增一所学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批复 吉政函〔2024〕5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复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的请示》(吉人社报〔2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长白山技师学院。举办者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在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白山技师学院业务工作接受你厅指导和监督。 二、长白山技师学院为民办非营利技工院校,办学经费自筹解决。学院以培养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开设护理、康复保健、电子商务、休闲体育服务、旅游服务与管理5个专业。招生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高中、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制2—5年。 三、你厅及长白山管委会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对学院建设和办学的指导,督促长白山技师学院依法依规办学。 四、长白山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2024年1月30日 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领军人才范围。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二)工作目标。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需求,动员和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有关行业重点培育领军人才。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全国新培育领军人才1.5万人次以上,带动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万人次左右。健全培养、使用、评价、激励联动推进机制,加快培养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数字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三)制定专项培养计划。要加强对领军人才供给需求的预测,结合经济社会转型、科技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变革趋势,制定地方性、行业性领军人才专项培养计划。将技能高超、表现突出的青年技能人才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做为领军人才培养培育重点,支持其成长成才。建立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摸清掌握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及队伍建设工作。 (四)加大培养培育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托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工匠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通过企业岗位培训、校企联合培养、关键岗位实践、重点项目参与等方式,培养适应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的领军人才。支持企业联合教育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培养、项目协作等方式,帮助领军人才及培育重点对象提高技术研发水平。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推动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技能高超的青年技能人才,并纳入领军人才培育范围。 (五)畅通晋升成长通道。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在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中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推进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整的职业(工种),企业可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进一步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支持理论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提高待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对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以奖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关键技术岗位领军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国有企业可在工资总额内对领军人才予以适当倾斜,结合实际实行特岗特酬。 (七)完善稳才留才机制。鼓励企业创新、完善相关制度,吸引稳定领军人才。支持企业与领军人才依法约定服务期、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对工作中急需、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可推迟办理退休,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实际工作中急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军人才,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返聘协议。 (八)支持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领军人才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领衔一线生产难题攻关、总结推广绝招绝技等提供帮助。保护领军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领军人才参加国内外大型工业展会、“一带一路”框架下南南合作技能开发网络、对外援助等合作项目。组织领军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鼓励领军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提升学徒、学生的实践能力、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九)加强领军人才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的领军人才领衔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技能等领域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各地打造人才港、工匠城等技能平台,组织领军人才开展技能文化传播活动,设立技能展示、技能互动、职业体验区域,面向公众和青少年学生加强技能知识传播和文化培育。 (十)选拔表彰优秀领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对涌现出的优秀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关荣誉、落实职业技能等级晋升政策,纳入培育重点对象范围。加大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和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向高技能人才支持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参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拔推荐到工会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领军人才培育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工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国资、工会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组织推动,共同推动领军人才培育工作。 (十二)做好保障服务。加强技能人才服务窗口、技能大师之家等建设,做好领军人才支持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支持做好领军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政策。引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将此情况与企业申请用地、用能及开展评先评优等挂钩。 (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要活动、创新经验和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好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山西新政:高技能人才可应聘职业和技工院校

    从现在开始,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山西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山西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通知,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具体范围包括13类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省人社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

    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在其官方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中期评价结果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名单的通知》(苏教职函〔2021〕48号)要求,经相关学校自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省级评价,形成中期评价结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日—2月9日。 如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反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李永乐、薛清,电话:025-83335583、833356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邮编:210024。 附件 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 中期评价结果 序号 学校名称 评价结果 1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2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优 3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4 江苏电子信息职业学院 优 5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优 6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优 7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 8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优 9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优 10 苏州市职业大学 优 11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优 12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优 13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 优 14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良 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良 16 扬州市职业大学 良 17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良 18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良 19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良 20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良 21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良 22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良 23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良 24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良 25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中 省教育厅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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